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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信托

2020-07-30 16:54 浏览:409
(图)员工持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内容

员工持股信托是以员工持股制度为基础的。员工持股制度的内容是鼓励员工用工资和奖金定期地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设立“员工持股会”具体管理所有员工购入的股票,待员工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时获取投资收益。

员工参加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税负与费用有那些:

购买股票时的券商手续费。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时,由受托人依各员工持股数分配给员工,并按一定比率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员工在退出时如选择领取现金,受托人将出售该员工持股,并将经券商扣除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的净额交付予退出员工。
受托人于每季按各员工信托金额计算并收取信托管理费及其它因处理信托专户事务所产生之费用。

种类 (图)员工持股/储蓄信托之架构员工持股/储蓄信托之架构职工持股信托按当初的信托财产的形态分为两种:
一、资金信托(或称股权投资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公司职工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通过一定的资金运作方式,为委托人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行为。依据其是否对资金的投向有所限制,资金信托又可进一步分为指定型资金信托和非指定型资金信托。对指定型信托而言,委托人与受托人需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的特定投向,即对资金的用途有所限制。职工持股通过该信托方式进行委托即属于指定型资金信托,其特定的资金投向是购买特定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故又称其为股权投资信托。它不同于普通的股权信托之处在于,股权投资信托产生的依据是职工对特定公司的认股权而非股权,所以它不需要委托人实际的股权存在,而只需要职工提供其对公司享有的认股资格。尽管资金信托属于非典型性的股权信托,但是在职工持股信托的实务操作中却是相对简便有效的信托运行方式。因为首先它不以实际股权存在为基础,不受委托人人数的限制,所以可以有效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集合资金投资股权并进行集中管理;其次,由于其从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资金信托,故其除受到资金投向的限定外,不需要对股权的管理权限进行具体划分,因为作为委托人的职工由于没有名义上的股东身份,所以其在信托关系中并不享有直接的管理权而仅享有受益权;其三在实务操作的层面上看,由于资金信托不以职工股权存在为前提,故可以避免因股权的取得及转让而必须履行的程序,从而可以大大减化实施步骤。

二、管理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或称股东权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职工作为公司股权的持有人将其所享有的部分股东权利,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的行为。股权管理信托又称之为股东权信托,它体现了职工持股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特点,具有股权集中管理和充分保障股东权利的性质。股东权是基于股东的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其可分为股东的自益权的其益权。股东的自益权是指有股东为自身利益可单独主张的权利,诸如股利分配权、优先配股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参与公司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公司账册查阅权等。作为管理信托管理的目标主要是股东权利中的共益权部分。自益权部分完全由真正的持股人,也即受益人享有。

管理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股权信托,因为其是以职工股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的。在职工持股管理信托方案中,委托人首先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享有实际的股权;其次才是将该股权的部分管理权限予以信托,即要从法律上将该股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让与受托人,至此,受托人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而职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东,也是该股权真正的受益人。在此运作模式下,需要明确界定受托人作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享有哪些具体的股东权利,并且要解决好受托人如何正确代表职工行使并实现股东权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由持股职工与受托人通过及信托合同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优点(图)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步骤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步骤由于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界竞相争取熟练员工的情形日趋激烈,开办员工持股信托制度,不仅增加了企业竞争的利器;还可以减少外力炒作公司股价,妨碍企业既定的经营方针,以增加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对企业及其员工将有下列各项积极的好处:

1、奖励员工储蓄,做好理财规划。

员工每个月自薪资所得中提存一小部份资金,交付予受托人购买自己所服务公司的股票,做为员工长期性财产形成,不但可达到储蓄的目的,也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效果,以使员工从事踏实的理财规划。

2、提高热爱公司的精神,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利。

透过取得、持有自己服务公司的股票,员工对于公司的经营会寄予关心,提高爱公司的精神,而且劳动意愿及劳动生产率都会提高。

3、降低人员流动率,减少新人训练成本。

“人力资源”是企业经营最主要的资源,而向心力强及熟练的员工,更是企业团体赖以生存、成长的主力军。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信托,将使员工福利更有保障,更加充实,使员工能安心工作,进而降低员工流动率,节省新人训练费用并促进合理之新陈代谢。

4、员工参加意愿的提高,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协调。

员工变成股东,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对于劳资双方的和谐有很大的帮助。

5、确保友好安定的股东层,以维护企业的健全经营。

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其它一般股东相比,对于公司将会更友好、更有助于经营权的稳定,而员工持股方式,将可减少外力介入,避免妨碍企业既定的经营方针。

主体资格1.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
运作方式

公司职工成立职工持股大会,充当职工的代理人,加入职工持股大会的职工与职工持股大会签订代理委托契约,并按契约约定的金额出资。职工持股大会代理职工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并将职工出资再加上公司发给职工的奖金,一并交存给信托机构形成购股储存金。信托机构受托买进股票,并与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别开来进行管理,对公司代职工行使表决权,对职工代公司支付收益金。

当职工自愿解约或停止持股信托时,其已购的股票和未购剩余金,要返归本人。金外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虽然是以货币作为信托委托物的,但是信托行为终了时,其归还的所得物除少量剩余金外都是股票。另外股票利润分红金及购股剩余金的利息都一并加到本金中作为再购股票之用。

法律障碍 1.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法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2.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资求助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职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8%的贷款利率,因为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他们真正想要的是股权,用和管理层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战略持股”的股权,以及管理层和员工无法按时还款而质押的股权。计算下来融资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经常会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另外,由于中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因此民间投资往往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确实可以解决部分收购资金问题,只是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

3.个人消费贷款不合法
有的商业银行想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个人,由个人再买股权。但是消费贷款必须指明用途,这种变通方式实际上违反了不能用消费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另外,银行有时会利用变通方式给MBO贷款,如将贷款先贷给企业做为流动资金,再由企业借贷给个人,或者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壳”公司,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中国应用职工持股信托在中国目前的政策与法律环境下可以采用的职工持股的有效方式,它可以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股权过于分散所带来的问题、以及股权内部转让和继承的问题,甚至还包括诸如双重征税、预留股份等问题,对于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计划而言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制度设计,是对《信托法》的切实贯彻执行。尽管职工持股信托的实务中仍有许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但其主导方向已经确定,它将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为中国深化国企改制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资料[1] 科贝律师事务所 http://www.kebeilaw.com/cms/html/200608/17/20060817103510.html
[2]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27/1836577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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