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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信托

2020-07-30 16:52 浏览:725
(图)租赁信托租赁信托

租赁信托门槛低、风险低和收益较高的特点,注定其在信托市场中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可。 租赁信托之所以能受到市场青睐,和其产品具有比较高的预期收益和比较低的风险有很大关系。 作为一个思路点来诠释信托与租赁的合作模式。现实中,随着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以及金融业监管模式的不断更新,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组合在实际中还会有很多模式创新出现。

基本简介

租赁信托是融资租赁的创新形式。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其业务特征表现为:(1)业务运作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2)租赁标的物和供货厂商由承租人选定;(3)需签订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4)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获取一定盈利;(5)租期内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责任由承租人负担;(6)租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7)租期一般为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

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有: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出售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公司、结构共享租赁和分成租赁等。在我国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环境变迁来分析,融资租赁首先是从政府采购行为中孵化出来的。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1)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仍能使用先进设备;(2)手续简便、方法灵活;(3)租金固定,可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4)承租企业获得税收优惠;(5)可防止企业设备陈旧老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6)租赁还款方式灵活。

形式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企业不是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来购买设备,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从而使企业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2、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也称为操作性租赁,是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它是指当企业需要短期使用设备时,可采取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设备,并由租赁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这是一项不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3、节税租赁。节税租赁是指,这项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租赁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用于筹措设备的租赁成本低于贷款购买成本。

4、销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也称为非节税租赁。这类租赁在考虑租赁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的税法上通常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对待。

5、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6、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7、转租赁。转租是租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用户。

8、售后租赁。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

优势

风险较小 担保挺身一肩挑

此外,租赁信托也比证券投资类信托和贷款类信托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建筑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模板、钢管等建筑设备,并以此出租给承租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使信托计划投资人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担保人为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提供保证。该信托计划的承租人是北京中宏成模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是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北京中宏成模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时还款,该公司将负责还清其所欠所有本息。因此,该信托产品具有比较低的风险。

外贸信托公司的医疗器械租赁信托计划则是集合委托人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向GE(通用电气)公司购买医疗设备,在CE经销商回购合同的保证下,由合同医院承租医疗设备,以医院租金和其他收入回报委托人,因此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较低,该信托产品同样有第三方担保。

组合模式 (图)租赁信托《信托与租赁》

(一)以租赁资产为载体,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自2002年起,融资租赁与信托之间的创新产品------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出现,其中外经贸信托公司推出了9期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计划;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建筑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为信托公司构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显然,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而言,从设计到运作都具备可行性,这个业务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利润来源。而且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设备使用密集的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等项目,融资租赁会在未来带来巨大的融资机会。如上海的世博会建设,它会在建设中对费用较大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用未来收益降低目前的资金压力。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集合了两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业务优势。具体地说,信托业有宽泛的资金来源,在集合资金的渠道上有一定专业优势,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多了一种融资标的,也多了一种盈利模式。而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专门人才。对信托公司来讲, 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拥有出租设备的所有权,通过租金回收投资,这种方式较普通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更安全。

(二)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信托公司发行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作后盾,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外融资成为必然。但是负债经营会增加风险,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会比一般的企业更高。所以法律上往往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加以明确限制,这使得其外部融资规模受到严格的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借助财产信托的方式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其具体的做法就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某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形成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受让该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并以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未回收租金的账面余值的折现值作为该次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的标的。然后信托公司向信托投资者出售,信托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资产的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资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此消除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至此,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在整个环节中,第三方为承租人担保,设备供应商作出设备回购承诺,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所有权作抵押为承租人进行担保。承租人、担保方、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承担租赁风险,使风险充分分散在有关各方之间。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信托公司被引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具有明显的优点:

(1)利用从信托公司获得投资者购买租金收益权的资金来还贷,无疑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度,加速其银行贷款的周期,相当于增加了授信额度。(2)由于通过将租金收取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从投资者处提前获得投资本金和收益,相当于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减少了负债限额,从而使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新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可以不限量地开拓新业务。

总之,上述表外融资的作用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在效果上等于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规模,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本困惑,为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无限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信托公司也找到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新载体,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租赁专业管理技能。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不涉及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更容易被市场接受,而且在整个环节中,有第三方为承租人担保,有设备供应商作出设备回购承诺,融资租赁公司也以设备所有权作抵押为承租人进行担保。承租人、担保方、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承担租赁风险,多重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充分在有关各方之间分散,这使信托投资方式比较安全。

(三)、信托联手租赁,实现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任何生产企业都离不开对设备的投资需求,传统的由分期付款销售形成的债权,设备销售厂商可以将应收债权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而信托公司如果得到出租人的支持,可以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把对设备厂商的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租赁债务。这样一来设备厂商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及时收回资金。债务人可以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延长还贷期、均衡税负等多种好处。而信托公司则联手租赁公司通过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

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主要体现的是利用租赁的平台实现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在西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是企业外包账务的常见形式,也是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上述三种模式是信托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引入融资租赁功能。

市场青睐

门槛低也是租赁信托受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两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购买金额都只有人民币5万元,是信托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

按照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

从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推出第一份资金信托计划开始,上海国投、北京国投推出的信托产品最低购买金额均为5万元人民币。因为募集规模比较大,每个信托计划的合同数目已经远远超过200份的上限规定。

这种现象引起了当时信托业的监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2002年10月8日,央行出台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界称之为“314号文件”,特别强调信托公司要严格遵守200份规定。

以此为界,信托公司此后推出的信托计划均提高了门槛,最低购买金额一般都达到40万-50万元,至少也要20万元。不久前曾有一个信托产品的最低购买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将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拒之门外了。许多个人投资者为了能够购买信托产品,亲朋好友全出动凑成一个“大红包”,共用一个户头签定一份信托合同。但是,众人“凑份子”这种投资法,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注意事先约定好利益分割等问题,因为这增加了将来起纠纷的可能性。因此,投资者呼吁信托产品降低门槛的呼声很高。租赁信托将门槛已经降到最低,这吸引了大部分投资者的注意力,受到追捧也就不足为奇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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