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社
2020-07-3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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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既非公司,也非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合作社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合作社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在其指导下,聘任理事来经营保险业务。每一合作社成员应交的保险费是其同意分摊的预期损失加上经营费用的总和。盈余可以分到每一个成员的账户中,亏损则由成员就其分摊部分补交,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限额。 保险合作社的原理是互助共济,大家一起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显示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过这种利益合作,实现相互监督,减少或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这类合作社组织形式多样,情况复杂,需要具体规范的时机尚不成熟,依保险的规定,将来由法律、行政法规去另行规定。
目前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保险合作社有美国的蓝十字与蓝盾协会(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Association)等。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
特点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成立的保险组织。它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人股设立的。
2、只有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
3、保险合作社采用固定保费制。
盈亏问题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如当年保费有盈余,原则上应留作准备金。在不影响赔付的情况下,可参加金融流通,如短期拆借,邮资,贷款等等。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合作社自负盈亏的能力。 如发生亏损,一方面可在合作社之间互相调剂,如无能力调剂时,可向国家保险公司申请有偿调剂,以保证其经营稳定性和连续性。
国家保险公司在试办保险合作社中的作用
(一)保险公司应为保险合作社提供服务,如提出合作社具体试办方案,帮助合作互助组织建章建制及指定条款办法,培训业务人员,指导业务工作的开展,经常组织农民听取关于农业保险的报告。积极宣传农业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及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保险合作社的必要性,以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为农业保险发展扫除障碍。
接受保险合作社的分保业务,以保证合作社的经营稳定性,
对于风险较大的险种可以多分保几成,一般业务分保比例可以为3:7。但必须保证双方的分保利益即分保分赔。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即损即赔,提高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信誉,提高农民投保热情,增加保险合作社的资金量。
(二)在业务指导的同时,监督合作保险组织的正确实行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会制度。由保险公司提供一部分专家参与但只作为建议形式出现,保险合作社自己聘请专家站在农民角度制订方针、政策,更加体现保险合作社的公平性和为农民办事的意志。互相监督有利于更好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按事前商定比例提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效益,作为保险公司一举两得,保证了保险公司的正面形象。
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 保险合作社1、保险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而相互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
2、就经营资金的来源而言,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资金为基金;而保险合作社的经营资金为基金和股金。
3、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投保仍与合作社保持关系;相互保险公司与社员间保险关系建立,则社员关系存在;反之,则社员关系终止。也就是说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是一致的。
4、就适用的法律而言,保险合作社主要适用保险法及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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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www.fundfund.cn/news_2008330_22310.htm
3、http://www.ruhezuo.com/shenme/7/20070325/2980.htm
4、http://scholar.ilib.cn/A-ncnynm-b200705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