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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套路贷”案被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

2020-04-30 10:29 浏览:814

  2020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旗下中国长安网发文称,近期,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六批38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其中,“广东省惠州市张远峰团伙‘套路贷’案”位列其中。

  据媒体报道,2019年9月2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7项罪名,对惠州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张某锋等11人提起公诉,该案涉案金额13亿元。

  前述媒体在报道时,标题用的“张远峰”,正文用的“张远锋”,从工商信息和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来验证,第一消费金融认为全国扫黑办刊发的名字有误。

  张远锋,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担任广东方全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世之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目前这8家企业均显示“经营异常”。工商信息显示有密切关联的人物是张新锋和刘梅珍。

  裁判文书网显示,张远锋、张新锋相关的裁判文书网牵涉的主体有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隆”)、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和惠州市合晟置业有限公司等等企业及多名自然人。

  2018年8月21日,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中央级新闻事业单位《民主与法制》的《查封与评估拍卖中的是是非非》系列报道之三《一个疑问:广东惠州借贷纠纷案中的查封存在什么问题?》曾经聚焦过张远锋等人与大隆的案件。

  以下为记者李蒙的报道《一个疑问:广东惠州借贷纠纷案中的查封存在什么问题?》全文:

  一个疑问:广东惠州借贷纠纷案中的查封存在什么问题?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广东惠州张远锋等人的诉讼达到90多件,仅仅在惠州市城区法院水口法院,从2006年至2017年一审判决的有关张远锋及其弟弟、妻子、关联公司借贷纠纷的案件,也已经达到四五十件,张远锋一方几乎全部胜诉,无一败诉,且判决基本都支持了其诉讼标的。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开始二审审理的涉及张远锋等人的借贷纠纷案件中,仅仅与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隆集团”)、李坤等人的诉讼就有七件,于同一天开庭审理。

  这七件诉讼,一审都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远锋等人全部胜诉,法院均支持其诉讼请求。七份判决书的内容高度相似,很多表述趋于一致。在大隆集团及其董事长李坤看来,这七件诉讼是同一件事,即大隆集团及李坤曾向张远锋借高利贷。七件诉讼缘起于七笔借款,这七笔借款中,有四笔是真实的,其他三笔是张远锋逼迫李坤虚构的高利贷“息转债”协议,但张远锋在庭审中对李坤的说法均予否认。

  是高利贷还是正常借贷?

  据李坤回忆,2012年10月,大隆集团以7.5亿元竞拍下荣灿置业建设工程项目后,资金压力就比较大,资金链有断裂的危险。2013年5月,李坤的办公室突然进来一个陌生人,说是可以借钱给他,这个人就是张远锋。但张要求支付的利息是四分五,在李坤看来高得离谱,于是李坤毫不客气地将张赶了出去。几天之后,张又来了,还是要借钱给他,李坤再次将他赶走。出门时张不高兴地说,找上门来借钱给你,还往外赶我。等张第三次来,大隆集团的资金链断裂危险更加严重,李坤终于动心了,而此时,张要求的利息已经降到了三分五。

  2013年6月18日,大隆集团与张远锋签订了第一份借款协议,借款2000万元,利息二分五。而李坤称,实际利息是三分五,多出来的这一分,没有任何文字约定,属于双方口头协议,张远锋则在庭审中对此予以否认。同日,张远锋向大隆集团汇款1900万元,少汇的100万元,李坤称之为“砍头息”,张远锋则在庭审中未作解释。也是在同日,大隆集团向李坤个人账户汇款110万元,李坤个人账户再将这笔钱汇至张远锋的弟弟张新锋的个人账户。李坤解释说,将这110万元汇至张远锋弟弟张新锋个人账户,是张远锋要求的,因大隆集团的公司账户无法直接向个人账户汇款,就只好先汇至李坤个人账户,再由李坤账户汇至张新锋个人账户。两笔钱加起来,就是三个月的利息210万元,都算“砍头息”。2000万元按三分五的利息,就是一个月70万元,必须先付三个月的,正好210万元。

  李坤原以为,有了这2000万元就够花了,等银行贷款下来,就可以把这2000万元高利贷还上。没想到虽然事先与银行签好了贷款协议,银行却临时变卦,拒绝及时发放贷款,资金缺口越来越大。9月17日,与张远锋的借款时间过了三个月,大隆集团会计郑丽华又通过个人账户向张新锋个人账户汇款210万元,即随后三个月的利息。

  到了10月29日,大隆集团又与张远锋签订了借款5000万元的协议。李坤回忆说,此时利息已经涨到了四分五,而协议中的利息仍是二分五,另外二分利息也是双方口头协议。“砍头息”的收取,除了张远锋付款时就砍掉120万元,还要求大隆集团向惠州市景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信公司”)汇款550万元。而张远锋则坚持认为这笔借款的利息就是二分五,大隆集团还给景信公司的款项,与他无关。

  此后,大隆集团还在2014年7月1日向张远锋借款1500万元,李坤说此时利息已经涨到了五分,但协议上写的是二分五,张远锋依然要求大隆集团将利息汇至景信公司及弟弟张新锋的账户。7月18日,大隆集团又以武汉大隆公司的名义与张远锋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协议。

  按照李坤的说法,自始至终,大隆集团与张远锋、张新锋及其指定企业签订的所有协议,都由张远锋一方全部收执,李坤这一方连一张纸都没有。张远锋当时的理由是,我借的是高利贷,法律不保护,所以协议你不能拿,否则我就不借给你了。为了能借到钱,李坤只能委曲求全,什么都答应,但张远锋对李坤的说法完全否认。

  收据和借条是真实的吗?

  高利贷利息一旦到期,张远锋就与大隆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展期归还。李坤说,大隆公司的还息方式,都是根据张远锋的要求,汇款至其弟弟张新锋、其控制的景信公司账户,从来不会汇到张远锋的账户。而在2014年7月16日,张远锋提出了新的还息方式,那就是提取现金直接给他。7月16日提取的现金是45万元,7月18日是270万元,7月25日是250万元,7月30日是45万元??这样的现金还款方式后来成了家常便饭,少则10万元,多则2000万元。这些现金全都是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文昌路支行储蓄所取出。

  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坤从手机上展示出几张图片,表示是张远锋要求他签字的“收据”。在提取现金的时候,张远锋会拿出一张“收据”,要求李坤及大隆集团员工配合签字,如一张收据内容是:“郑丽华代李坤偿还2011年10月至11月份借款五笔合共本息人民币210万元,此款于2014年3月14日由郑丽华账户转账汇入张新锋工行账户,五张借条原件已经交还李坤。”而要求郑丽华在收据上签署“确认由本人代李坤偿还借款210万元”的字样,李坤签署“五份原件已收回”的字样,并都署名。

  李坤掐指算了半天,称类似的假收据有几十张,一部分由大隆集团拍照了,但原件都在张远锋手中,后来在庭审中,张远锋向法庭提交了几张作为证据。李坤说,当时张远锋要求他配合制作这样的假收据,他无法拒绝,因为拒绝了张远锋就不借款给他了。张远锋提这种要求时都会说,高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必须写这样的收据,利息才能收得放心。但张远锋不承认李坤的这些说法,认为这些收据都是真实的。

  当时,李坤正在运作的大隆集团的子公司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一旦上市成功,显然就有钱还张远锋的高利贷了。而张远锋经常威胁,如果不配合,就要到法院起诉他归还借款,法院一查封资产,武汉大隆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显然就无法上市了。当时李坤的心思都在上市这件事上,觉得这是大隆集团转危为安的捷径,所以很担心张远锋翻脸真的让法院查封资产,让上市泡汤,只好处处配合张远锋,他让怎么做就怎么做,让怎么造假就怎么造假。——这是李坤的说法。

  张远锋在庭审中提交了几份收据,称这些收据记录的都是在2008年到2011年李坤归还给张新锋、刘梅珍以及关联公司的欠款。这些收据应该都与他本人无关,但收据上很多字迹,都是他本人亲自写的。庭审中他表示,他代别人在收据上写一些字,也不违法。

  李坤辩解,他是2013年才认识张远锋的,与张远锋的弟弟张新锋、妻子刘梅珍,从来没有打过交道,自始至终从来没有见过面,怎么可能2011年甚至更早2008年就向张新锋、刘梅珍等人借款?所谓“借条已经收回”,本来就是子虚乌有的借条,何谈收回?

  而在李坤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录音资料中,也有张远锋谈及他与大隆集团、李坤之间有关收据和借条的一些表述,大意是,张远锋说,因为有了这些收据,李坤等人想打赢官司根本不可能,最高法院他都去打过,从来都是赢的。惠州中院判决书提及,在录音谈话中,张远锋并没有指出可以具体对应某一个案件的某一张借条,法院也无法根据这些录音谈话来判断什么。

  “息转债”还是真实债务,巨额现金如何取出?

  2015年4月24日,大隆集团与张远锋的妻子刘梅珍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2000万元。李坤称,这份借款协议其实是虚假的,是张远锋要求其签订的“息转债”协议。但4月24日、4月27日,刘梅珍账户确实向李坤共汇款2000万元。只是,4月24日,通过李坤及大隆集团4名员工的账户,提取现金1001.68万元交给了张远锋。4月27日,通过两名员工的账户提取现金1000万元交给了张远锋。

  李坤说,这两次,张远锋都制作了收据,要求李坤及员工配合签字,李坤等人也对收据进行了拍照。在李坤看来,张远锋为了把“息转债”协议伪造成借款协议,故意通过妻子的账户汇款2000万元给他,然后又让他配合提取现金将2000万元还给他,还制作“收据”,为将来打官司做好了准备。果然,后来的七件诉讼,[2016]粤13民初277号诉讼,就是由这份“息转债”协议提起的,在李坤等人看来,这是完完全全的虚假诉讼,这笔2000万元借款是不存在的,是高利贷利息转化而来的。

  惠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这份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大隆集团虽有提取现金交给张远锋的行为,且有录像为证,但与这份借款协议之间难以形成因果关系,法院难以认定。

  此后的2015年6月9日,张新锋又与大隆集团签订了一份借款6800万元的协议,而李坤认为,张远锋后来只借给了他1895.39万元,其他4904.61万元也是“息转债”。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李坤想再借2000万元,张远锋想将5000万元“息转债”,后来就定了6800万元。张远锋在去掉“砍头息”后,实际就汇给他1895.39万元。

  李坤回忆,在2015年6月9日、10日这两天,张远锋利用张新锋账户每天汇2000万元给李坤等人,然后又要求李坤等人配合他,每天从银行提取2000万元现金归还给他。6月15日汇1000万元、1800万元,然后又要求配合提现给他。这样,张远锋又将“息转债”协议做成了借款协议。

  问题是,一家银行储蓄所往往每天只有一两百万元的现金储备,即使几十万元的现金提取,还要求客户提起预约才能实现,动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现金提取,银行怎么做得到呢?

  李坤告诉记者,这对张远锋不是难题。张远锋曾告诉他,家里平时就有几千万的现金储备着,还配有运钞车。每次,都是张远锋告诉李坤,今天可以去提取现金了,去了之后,果然1000万元、2000万元现金都可以顺利提取出来,交给张远锋。张远锋收到现金后,从来不打收条,还要求李坤等人配合他做假收据。所有的现金都是从张远锋指定的同一家储蓄所提取出来的,即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惠州市文昌路支行储蓄所。

  在一审时,大隆集团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监控录像,法院经过调取,确实有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大额现金被提取,在柜台另一边收取现金的正是张远锋本人。银行监控录像被调取后,文昌路支行储蓄所的负责人没过几天就辞职了,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

  超额查封、选择性查封和查封时机都是精心选择的吗?

  2015年8月10日,大隆集团、李坤与张远锋弟弟张新锋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标的1100万元。当日,张新锋账户向李坤汇款600万元,稍后,郑丽华等大隆集团员工从李坤账户提取现金600万元,交给张远锋。8月11日,张新锋账户向李坤汇款500万元,同日,郑丽华等大隆集团员工从李坤账户提取500万元现金,交给张远锋。

  在李坤看来,这是又一次的“息转债”协议,但没想到,这是最后一次。仅仅两天后的8月13日,张远锋等将大隆集团、李坤及有担保关系的十多家企业或个人起诉至惠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旋即查封了大隆集团关涉三四十亿的资产。

  李坤得知资产被查封是在几天后,资产查封的当天,他一无所知。之前,张远锋提出以大隆集团在荣灿中心的股份抵债,遭到了李坤的拒绝。李坤认为,荣灿中心当初拍卖下来就花了7个亿,大隆集团又投资了两个多亿,已经是近10亿的资产,而自己向张远锋借的本金其实只有8000万元,虽然大隆集团在荣灿中心的股份只有2.5亿元左右,但怎么可能用它去还仅仅8000万元的债务?

  张远锋等人起诉到法院的7个案件,总标的是4亿多元,但法院查封的资产近40亿元。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对查封标的物价值在查封前作评估,给了法院极大的裁量权。对于十几名被告“超额查封”的主张,法院的回应是,这些资产并非都是大隆集团的,大隆集团只有部分股权,有的资产之前已经被抵押或有其他处置,执行有难度,法院必须查封到将来可以执行标的的足额资产。

  由于最后一次协议距离查封只有两天,这笔1100万元的借款显然未到还款期,加之发现张远锋一方存在以同一块地作抵押申请多笔诉前保全的问题,荣灿中心在查封后被解封过一个月。之后,张远锋一方解决了以同一块地作抵押申请多笔诉前保全的问题,荣灿中心再次被查封。

  按照李坤的说法,张远锋实际借给他的钱只有8000多万元。而张远锋到法院起诉大隆集团和李坤的债务,却高达4个亿。李坤的解释是,张远锋主要采取了签订配套虚假合同、制造大量虚假借条收据、银行巨额提取现金等方法,将8000万元高利贷转化为4个亿的正常借贷,而李坤当时为了借款,不得不配合张远锋作假。但是,仅仅是4个亿的债务,也不足以困死大隆集团和李坤,其关键的要害还是法院查封。

  李坤认为,张远锋从一开始就进行了精心的诉讼准备,对大隆集团的资产状况调查得非常清楚详细,并早早提供给了法院。所以,后来诉讼一启动法院就查封了大隆集团全部资产,让大隆集团瞬间“脑死亡”。无论实际债务是李坤主张的8000万元还是张远锋起诉的4个亿,法院查封的资产却是40亿元,是8000万的50倍、4个亿的10倍。是否构成超额查封,惠州中院的说法是否经得起检验,需要对查封资产的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才能下结论。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施诉讼保全前,既要查封债务人的资产,也要查封申请的担保物。但在查封裁定的执行环节,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往往只通知查封债务的财产,而不通知查封担保物。这样,就出现了“选择性”查封。在张远锋提起的几十起诉讼中,此类“选择性”查封普遍存在,因此出现了他和下属关联公司以同一担保物在多起诉讼中申请查封多处财产的情况。由于张远锋在这类案件中都是债主,不存在败诉的可能,所以即使有超额查封、虚假担保、重复担保的问题,也不会出事。

  在李坤看来,张远锋选择起诉和查封的时机,应该也是精心策划的。当初张远锋说,如果不同意,就要起诉查封他,李坤也没当回事。张远锋经常说要起诉查封他,李坤已经听得习以为常,没想到张远锋这次要来真的。更没有想到,查封的资产会有这么多,几乎是大隆集团可以关涉到的所有资产。看来,张远锋对大隆集团的资产调查得相当详细,进行了长时间的准备。当时李坤一心在运作香港上市的事,距离交资料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了,可以说,功败垂成。在李坤看来,张远锋选择在李坤即将完成上市之前启动起诉、申请查封程序,时机的选择,应该是很有讲究的。一旦让李坤运作上市成功,李坤就会有钱还他,他就无法再让法院查封大隆集团的资产了。

  此案今后的走向是什么?

  李坤现在担心的是,张远锋等人通过诉讼完成了对大隆集团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后,此案的诉讼程序会非常漫长,因为拖延时间可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债务利息的增长。

  而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如果评估单位作虚假评估,最大限度地贬低执行标的物的价值,大隆集团的损失就无可估量,甚至整体会被吞掉。

  对于债主一方,人民法院的执行速度并非越快越好。如果债主一方的执行目的不是取得货币资金,而是取得抵押物或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财产,那么,如果执行过早,则可能需要向被执行人支付差额款项。“最好”的执行时点是债权总额与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大致相当的时段。最担心的是,当债权总额与执行标的物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执行法官会心照不宣地放慢执行速度,放任利息增长;一旦利息增长到与债权本金相当时,执行法官便会“严格执法”,毫不留情地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

  围标抢购可能是执行的最后结局。如果执行法官通过各种非正式途径和方法组织其他人竞争购买,最终在一次流拍、二次流拍之后,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让债主一方如愿取得执行标的物。

  这些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也不仅仅是此案中存在。究其原因,立法口径的偏差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虽然只是个案裁判指示,但客观上具有示范作用,从此形成了“高利贷不入刑”的概念。近来,高利贷发展为“套路贷”,与立法口径的此种偏差有重要关联。对于高利贷、套路贷,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刑事打击非常困难。

  而在司法程序监督环节,高利贷者与法院执行法官一旦串通一气,通过专业法律人士的精心策划和组织,往往分工合理程序严密,再加上司法信息不对称、不容易汇总分析,往往导致监督机制全面失灵。

  看来,加强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环节的监督检查,避免超额查封、选择性查封、虚假评估、马拉松执行和围标抢购,是防止高利贷者“蛇吞象”的唯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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