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概述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蓝筹管理
目前中国基金业中,并不缺乏这类“蓝筹”基金管理人的身影。那么投资者该如何甄别呢?理财专家建议,不妨运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分析基金公司的“基本面”,以寻找“蓝筹”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理念”、“团队”、“服务”、“治理”这四把标尺来评判,即“是否能恪守长期投资价值理念”、“是否具备一支结构稳定的高质量团队”、“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和国际化视野”。
汇添富基金公司就因其良好的企业“基本面”而被业内视为“蓝筹”基金管理人之一。在“理念”上,汇添富基金以注重长期投资而著称,旗下基金产品的长期业绩也表现靠前。
在“团队”上,汇添富基金团队理念是打造“业内最硬的脑袋”。该公司在投资研究中非常重视团队智慧和协作,整个团队对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具备共识并一致践行。
而随着基金行业不断发展,单靠业绩已不能作为衡量基金管理人“基本面”的惟一标准,投资者还应对基金管理人服务品质、公司治理水平和国际化视野给予重视。在服务品质方面,更是包括服务理念、服务通道、服务内容、服务个性化程度等多方面,而汇添富基金则是通过主打“贴心”牌,率先在业内倡导体验式客户服务,让客户时刻感受到“听得见的微笑”。
激励模式
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成果用π(α,ε)表示总收益,其中, α为代表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ε为不受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ε服从N(0,σ2)的正态分布。
假设2 努力水平α与π(α,ε)成正比例增长,α越大产生的总收益π(α,ε)越大,为了方便计算,取α的系数为1,则总收益函数取如下线性形式:π(α,ε)=α+ε。
假定3 双方的支付合同为S[π(α,ε)],投资人根据观测到的π(α,ε)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奖惩。考虑线性合同S(π)=α+βπ,
其中:α为管理人的固定收入,β是管理人分享总收益的份额,即收入π每增加一个单位,管理人的报酬增加β单位。
假定4 C(α)为管理人的努力成本,为简化起见,设C(α)=bα2/2,这里b>0,代表成本系数。C′>0,C″>0,即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
假定5 投资人的效用函数为 V{π(α,ε)-S[π(α,ε)]},基金管理人的效用函数为U{S[π(α,ε)]}-C(α)。
假定6 投资人是风险中性的,管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用ρ表示绝对风险规避度量,ρ=-U″(·)/U′(·),若ρ< 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偏好;若ρ=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中性;若ρ >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规避。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基金投资者在设计激励合同时,不能利用强制合同来使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人所期望采取的行动。因此,合同必须是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基金管理人效用的最大化。这样的激励合同需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
约束1 参与约束(IR),即基金管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保留效用)U。
约束2 激励相容约束(IC),即管理人选择努力水平α的期望效用必须大于或等于选择其他努力水平时的期望效用。
因此,投资人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一个激励合同S(π(α,ε)),并导出α,使自己的效用极大化。
挑选方法
从简单原则出发,建议中小投资者在挑选基金管理人时,不妨重点考虑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至关重要。
如同投资股票一样,投资基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观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基金经理或者销售人员交流,就可以了解到该基金公司的管理状况。一家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从股东、管理层到员工,都具备一个明晰的战略取向和发展目标。相反,若该基金管理公司仅仅是股市转暖阶段的应时之作,股东急功近利,管理层一意孤行,员工各自为政,那么这样的基金管理人即使短期取得极高的净值增长排名,但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的欠缺,这类的基金是不值得长线持有的。
其次,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基金契约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事实上,股票市场的上涨存在多种推动因素,价值推动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因素。若在股票市场上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承受不住净值落后的压力,抛弃或随意更改基金契约规定,那么这一方面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理念,另外一方面也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短期利益导向,缺乏风险控制力。众所周知,明确的投资理念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能否长期战胜市场的决定性因素。若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仅为了短期利益的诱惑,而丧失其投资理念和风控能力,那么从长期来看,持有这类基金是没有希望的,投资者的血汗钱有可能只是通过管理费源源不断流入基金管理人的腰包。
第三,拥有鲜明的投资风格和优秀的投资团队。
投资风格至关重要,缺乏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人只能获得市场的平均利润,而具备鲜明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人往往能够持续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国外投资经验来看,无论是巴菲特、索罗斯、还是彼得林奇,都以其鲜明的投资风格著称,并在各自的风格上取得了成功。挑选基金管理人也一样,其要么是继承了股东公司悠久的投资文化,要么是由一群具备长期默契配合的优秀投资团队组成。在那些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中,往往都是由1到2个灵魂人物领衔,在决策上却实施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现了个人能力和集体智慧的完美结合。
总体而言,买基金如同买股票一样,历史业绩或者数据固然重要,但更要审视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备长远发展战略、严格风险控制、并拥有鲜明投资风格的投资团队。看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并且长期持有其旗下的适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基金,则是投资者借助基金投资在股市致胜的最佳策略。
出色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能够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具备坚定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流程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管理人,特别是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各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一般都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与运作符合该市场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基金管理公司须经证监部门审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审核内容主要有公司的资本实力、证券经营业绩、基金资产运用计划和核心管理层的素质等。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开放型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基金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
一般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基金的管理经理与基金从业人员做了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2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简单地说就是管理层设计各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重点,经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共同执行的制度。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分为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交易、基金事务处理、营业纷争处理及业务收入等六大作业项目。风险管理制度指基金管理公司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管理的过程。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与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反馈意见、资格核准等5个环节。
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筹备,筹备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现场检查后,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就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事项向该机构出具监 管意见。该机构凭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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