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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盘

2020-08-15 13:57 浏览: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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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国外一般规定,基金的清盘需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或须向其备案,如英国规定,开放式基金清盘后,即停止股份的发行、出售、赎回和注销,股份转让不再登记,股东登记的变更没有董事的批准不得进行。除为了清盘的利益外,基金业务不再进行。基金管理人需公布清盘开始的通知,并书面通知股东已开始清盘。

从美国美林投资公司的实践来看,美林股票基金、可转换证券系列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全部或部分中止或合并。如果连续30天以上该投资公司所有在外股份的净资产值少于2500万美元,或某基金在外股份的净资产值少于1500万美元,或董事会认为由于经济、政治局势的变化使公司或有关基金受到影响,该公司可以在董事会认为妥当的情况下提前1个月向所有股东或某一类股份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便在通知期限结束后的下一个定价日,将所有以前没有赎回或转换的股份赎回或转换。赎回或并购时的股份以在上述定价日的净资产值计。

基金合并或中止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经济和政治局势的变化影响,就必须得到相关基金股东的事先核准。核准是在适当方式召开的同类别股东会议上作出的。

关于基金因资产规模过小而需清盘的情况,在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香港曾经出现过,由于后市看淡,基金份额赎回较多,香港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关闭了一些基金。这些基金的清盘需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因在股市下跌时散户多已将基金份额赎回,剩下的机构持有人多采取安全保管账户的形式由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因此很容易达成基金清盘的决议,这时解散基金,影响不大。

我国在基金的清盘方面,对于可能出现的清盘的情形,会参照国外的做法,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根据市场化的原则,由市场决定基金是否合理存在,并给其提供可能的路径。具体可以在基金契约中规定,或由持有人大会决定,或由主管机关批准清盘。在清盘的程序和监督方面则应做出严格具体的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应当规定基金的清盘需经证监会批准,契约中已规定的情形,需向证监会备案。清盘开始后,应规定在报刊上公布的时间和次数,并在此期间停止交易,以公告截止日的资产净值向持有人偿付。

条件苛刻

2004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若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盘的条件相对还是比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已经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中国目前基金的基民数量非常庞大,一只基金连续6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其次,虽然简单按照净值推算,由于拆分或者分红的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基金的总资产净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万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规模一度降到5000万元以下,只要不是连续60日出现这个状况,就不符合被清盘的条件。

基金清盘影响不一
尽管清盘可能性很小,但是之前曾有私募基金和银行QDII产品遭遇清盘,因此这种阴影还是会在投资者心中留下一些烙印。不少投资者担心万一所持的小盘基金真的被清盘,自己会遭受什么损失呢?北京银行北京管理部杨浩波认为,即使清盘,也就是按最后一天的净值把钱退给投资者,相当于强制赎回的概念。当然,清盘的手续可能会比正常赎回来的复杂一些,要看基金合同上的规定,确定是否交手续费。

联合证券任?认为,一旦清盘,投资者的损失究竟大不大,要具体来看。对股票型基金持有人来说,清盘造成的损失肯定很大,因为无法再以时间换空间了;对封闭式基金来讲,由于折价的存在,会以净值清盘,反而是件好事。

基金被清盘可能性低
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基民持有了规模小的基金,建议密切关注基金2008年一季报,假设一季报其规模已经符合了清盘条件,建议立刻赎回该基金,因为该基金很可能会遭到更猛烈的赎回潮,基金经理被迫抛售股票,导致基金净值更大幅度的下跌。

这只是一种假设,实际上基金被清盘的可能性仍然很低。国金证券基金分析师张剑辉认为,基金公司不会轻易让自己的基金"关门大吉",一定会想办法做高净值或者基金公司的股东拉来资金在短期内做大规模,而且小盘基金风格灵活的优势在弱势中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发挥。他表示,小规模基金很可能有一定的投机机会。

天相投顾基金分析师闻群也持乐观态度,他建议已经持有或将清盘基金的投资者,不要盲目赎回。首先是要看投资本身的风险,看其仓位的大小、持有股票、投资风格等;其次,就是要关注其流动性,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基金,具有流动性风险的基金,一般是不建议投资者去购买的。

规模小应关注深层原因
民族证券基金分析师李媛认为,基金规模过小和整个经济环境、证券市场形势都有联系。一方面,多数小基金公司成立的时间短,由于成立后市场一路下滑,造成基金发行市场的萧条,制约了基金公司规模的壮大;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小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不是太强,对基金公司在渠道、投研方面支持的力度有限。

专家指出,基民需要更关注的是这些基金为何会如此袖珍。银河证券王群航提醒投资者,尽量不买这样太小规模的基金,除了那种业绩非常好的小基金,同时应该多关注小基金业绩的变化。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一般不规定自己的存续期限,但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开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盘的决定,通过清算和分配基金资产结束其存在。

从海外的情况看,开放式基金需要清盘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根据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台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终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约定。

2、持有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英国规定,经特别决议通过,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香港开放式基金的清盘也需要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

3、主管机关取消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情形:

①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书面申请。英国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董事向金融服务局(FSA)申请取消授权,在FSA同意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可以清盘。

②设立不当或变得不当。如荷兰规定,如果发现原设立申请的材料不正确或不完全或由于情况变更使得同等条件下设立申请将被拒绝,财政部可以取消许可。

③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如韩国规定,在委托会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业务资格、解散等情况下,而又未被财务部长官命令移交的情况下,可以废止信托契约。

④基于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台湾规定,基于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终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宜者,证管会得命令终止之。

封闭式基金

关于封闭式基金的“后事”如何处理,前期市场上一直有较为确切的传闻,即“到期封转开”,但后来突然冒出了一个“到期清盘”的说法,很让市场迷惑。

从表面上看,对投资者来说,到期封转开或清盘似乎区别不大,因为二者都是一个结局,即按照净值赎回或结账。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长远、把眼界放宽,仔细分析后会发现,“清盘”只能够作为最后的选择,而转开却可以实现多赢。并且如果“清盘”得以推广,未来的情况就更值得严肃对待了。

清盘将加剧“边缘化”管理

自从中国的基金市场有了开放式基金之后,封闭式基金“边缘化”现象就渐渐出现了。2004年度,市场上大约有10家基金公司存在着较为显著的“边缘化”管理行为;2005年度,有这种行为的基金公司大约为5家。笔者对于部分基金公司里存在着的“边缘化”管理行为的研究成果,已被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议案,“边缘化”管理行为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如果对于到期的封闭式基金采取清盘方式处理,必将会助推“边缘化”现象重新加剧。因为如果实行“到期清盘”,将会让各个相关的基金公司都看清楚了自己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的未来,而且那是一种没有指望的未来,因此认真管或不认真管、管好或管不好,意义都不大了,封闭式基金将会再度被“边缘化”,甚至还会加剧和蔓延。

这种情况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管理费可以照收,可对于持有人来说,一切就惨了。因为在基金没有清盘之前,投资者无法彻底摆脱可能已丧失投资价值的封闭式基金。因此说,如果实行“到期清盘”,受伤害的人将只会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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