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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建议面值退市改称一元退市

2020-06-11 11:11 浏览:443

    由此可见,上交所基本上承认了A股“面值退市”名称表述的错误与矛盾,但遗憾的是,它尚未全面改正“面值退市”名称的错误表述,也未明确将A股“面值退市”统一改称为“一元退市”,我相信,这只是暂时的遗憾,沪深交易所最终仍会采纳我的建议将“面值退市”统一改称为“一元退市”。

  2012年4月20日晚,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A股退市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首次设计了多通道、市场化退市标准,并首次增设了“面值退市标准”。后来这一退市制度改革很快在整个A股市场得以全面推行,尤其在近两年“面值退市”规则开始发挥出巨大的制度实效,并极大地提高了退市制度的效率和威慑力。不过,“面值退市”的名称表述却存在明显缺陷,亟待解决,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在沪深交易所现行退市制度中,关于“面值退市”的原文表述是:“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这一表述与国际惯例不符,并与A股市场发展存在现实冲突。

  (一)“面值退市”应改称为“一元退市”

  事实上,早在2011年12月5日,在应邀去深交所参加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咨询会议时,在会议上我对“面值退市”的表述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根据国际惯例,“面值退市”应改称“一元退市”,在美国,“一美元退市”也称“股价退市”,没有“面值退市”的说法;第二,与一元退市标准相匹配,A股应引入“拆股”与“缩股”机制。只可惜,我的建议并未被采纳,进而导致“面值退市”规则目前正在面临着表述上的尴尬与矛盾。

  但在深交所后来发布的新退市制度中,仍采用了“面值退市”的表述,于是,在2012年8月6日,我发表了一篇题为《面值退市表述有两处错误》的文章。文章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国外成熟股市的通行做法,“面值退市”应改称“一元退市”,其正确内容表述应该更正为:“连续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1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沪深交易所“面值退市标准”表述中存在两处明显错误,应分别纠正如下:

  第一,“每日股票收盘价”应更改为“平均收盘价”。因为某个交易日收盘价是可以人为操纵的,但多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是不容易操纵的。

  第二,“股票面值”应更正为货币基本单位“一元”。因为在国外采用“股价退市标准”时,都是采用本币基本单位(比方,美国为1美元,中国为1元人民币等),作为可持续挂牌的最低股价限制,它与“股票面值”无关。也就是说,当一只股票的股价低于本币单位时,表明该股已经丧失“持续挂牌最低标准”。

  虽然A股曾一度将股票面值统一为1元,但后来这一“潜规则”被紫金矿业率先打破。2008年4月25日,紫金矿业(601899)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其股票面值为0.10元,它是A股市场至今为止唯一股票面值不是一元的股票。

  如果按照现行“面值退市”规则,那么,紫金矿业将来无论如何垃圾,要想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0.10元,这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就是“面值退市”的现实悖论。这就是反证法,一个例外就可以否定“面值退市”表述名称的正确性。

  更尴尬的是,随着中概股回归,A股“面值退市”将遭遇更大现实矛盾。比方,腾讯控股的股票面值为0.00002港元,阿里巴巴的股票面值为0.00000313美元,小米集团的股票面值为0.0000025美元,美团点评的股票面值为0.00001美元,网易的股票面值为0.0001美元,京东的股票面值为0.00002美元,百度的股票面值为0.00005美元。

  试问:如果将来这些中概股回归,那么,A股“面值退市”规则还有效吗?岂不是再次面临更大的制度尴尬?

  正因如此,2020年6月5日晚,上交所发布《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作了“补救性”规定: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适用《上市规则》第12.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也就是所谓的“面值退市”)时,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上交所基本上承认了A股“面值退市”名称表述的错误与矛盾,但遗憾的是,它尚未全面改正“面值退市”名称的错误表述,也未明确将A股“面值退市”统一改称为“一元退市”,我相信,这只是暂时的遗憾,沪深交易所最终仍会采纳我的建议将“面值退市”统一改称为“一元退市”。

  (二)A股应配套引入拆股与缩股机制

  实际上,在我国香港股市或美国股市,股票面值是不统一的,而且我们经常看到其上市公司拆股或缩股的现象,比方,每1股分拆为10股,或是反过来进行缩股,比方,每10股缩为1股。事实上,缩股或拆股只是影响“每股”财务指标及股价形象,但它并不改变公司股票总市值,也不改变其作为投资判断标准的市盈率和市净率。

  在美国股市,缩股机制的应用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价太低,与公司地位身份不符。尤其是在推行股价退市标准的股票市场,低价股就是垃圾股的代名词。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改变低价股的“不光彩”形象,可以采用缩股的方式提高股价。

  比方,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知名品牌花旗银行(Citigroup)的股价从此前50美元以上跌至2009年3月的最低0.97美元,后来经过政府注资,股价回归并稳定在4美元左右,为了改变“世界大银行”的低价股形象,2011年5月,花旗银行决定缩股:每10股缩为1股,通过缩股处理,花旗银行的股价一夜之间从4元变成了40元,其总股本当然也会缩小10倍,每股财务指标也进行相应调整,缩股后其股价很快又站上了50美元,截止2020年6月10日收盘,花旗银行股价为55.86美元。

  第二种情形:垃圾股为了规避一美元退市标准,也可以采用缩股方式。以美国股市为例,上市公司为了规避一美元退市规则风险,当股价接近1美元时,缩股可以暂时性地规避1美元退市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同时也能逃避其他退市标准的风险,因为美国的退市标准是一个多元化、市场化的体系。也就是说,即便它暂时规避了一美元退市标准,但它可能跑不掉其他退市标准的约束。

  2012年7月18日,我还发表了题为《一元退市标准需要缩股机制》的文章,建议作为一元退市标准的配套制度,A股应同时引入拆股与缩股机制。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允许缩股,垃圾股岂不是很容易就规避了“一元退市”规则的约束?其实不然。因为缩股并不能改变其连续亏损的现状,也不会改变净资产为负数的事实,更不会影响市值退市标准、交易量退市标准、营收退市标准的有效实施。

  当然,拆股与缩股不仅只是与一元退市标准配套,而且也是股价与市值管理的工具。比方,有些高价股“高处不胜寒”,公司可以通过拆股方式降低股价,吸引投资者更广泛地参与投资。

  比方,微软(MSFT)在NASDAQ挂牌期间,曾9次拆股以摊薄股价。19879月21日每股拆分为2股;1990年4月16日再次每股拆分为2股;1991年6月27日每2股拆分为3股;1992年6月15日再次每2股拆分为3股;1994年5月23日每股拆分为2股;1996年12月9日每股拆分为2股;1998年2月23日每股拆分为2股;1999年3月29日每股拆分为2股;微软最后一次拆股是2003年2月18日,每股拆分为2股。从此以后,微软开始有规律的现金分红。尽管如此,微软最新股价仍逼近200美元。

  实际上,A股贵州茅台也可以按1:10分拆股份,这样,就可以将贵州茅台1400元的超高股价摊薄为140元的中高股价,更能接地气,平易见人,而不是大机构、大庄家的专利和独宠。

  因此,最后建议,A股应尽早取消统一的股票面值规定,像港股和美股一样,应允许A股上市公司有不同的股票面值,这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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