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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反垄断更多是注重公平 有助于共同富裕

2022-06-02 16:04 浏览:979

  

  垄断影响公平和效率

  如何理解垄断?生产要素是垄断形成的关键。狭义上讲,垄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代一个行业中极少的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供给份额(商品或服务),形成垄断。这种认识相对较浅,我们认为更应理解广义上的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竞争相对,我们在《三轮大型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提出,一国在全球范围内或者某一产业、企业的快速发展,本质上是在生产要素端占据优势并得以发挥,生产要素是垄断形成的关键。

  以美国为例,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凭借自然禀赋的要素优势促成了钢铁大王、石油大王等出现;信息革命启动后,凭借资本实力和科学技术的要素优势,美国通信、计算机等科技行业快速发展引领经济增长,并形成了IBM、微软、谷歌等巨头。进入21世纪后,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凭借着在数据方面的优势地位,一系列全球性、跨地域性、超空间性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借助独占性优势累积了大量资本形成垄断,并通过资本优势、产业经验等进一步收购有威胁的竞争对手巩固垄断地位;拥有数据要素优势的美国也得以快速发展,近年来中国搭上了以5G、云计算、大数据等为基础的新一轮技术发展快车,数据要素优势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也带来积极影响。

  结合外发的《三轮大型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一文可以看到,狭义上来看垄断影响市场结构,表现在垄断企业(产业)通过操纵市场价格、借助优势地位恶意收购、挤兑等一系列不公平竞争行为,会造成市场扭曲并带来社会、居民的福利损失。我们认为这只是表面,从广义上来讲,由生产要素占优形成的垄断实质会影响效率和公平,对应着经济学研究的两大基础命题——经济增长与财富分配

  有关垄断如何影响公平和效率,不同学者观点不一,哈佛学派认为垄断的存在会导致市场扭曲,会降低效率;芝加哥学派认为由“看不见的手”的市场力量决定的自然垄断可以有效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提升效率并促进“公平”(而非平均)。弗莱堡学派和新布兰代斯学派则认为垄断会破坏有效的市场秩序,影响效率和公平,应通过反垄断措施维护经济秩序,特别是维护相对的公平、正义,这种更注重公平的反垄断措施可能会带来效率的适当牺牲,这也与欧洲在近年来大企业相对较少密切相关。

  我们认为,生产要素占优形成的垄断表面是不公平竞争,实质是影响了公平与效率,效率和公平问题实际是增长和分配问题。

  效率层面,垄断限制整体蛋糕做大。一个主体或部门发挥优势生产要素作用带动经济增长,实现宏观经济层面的效率提升,但优势生产要素的逐步发展也会导致垄断势力的形成,垄断产生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原本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可能在横向、纵向形成了垄断势力,对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形成压制,这种垄断特征会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率。

  公平层面,垄断影响蛋糕分割;借助要素优势地位,通过价格歧视、恶性竞争等方式,垄断部门可以在财富分配中拥有更重要的话语权,导致收入分配恶化,从而影响公平。

  垄断为何影响效率?

  结合理论与实践来看,市场经济制度下,垄断对效率产生负向影响,反映在扭曲市场机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阻碍技术进步等方面,这种无效率也体现为有效投资不足、限制创新、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等。

  垄断扭曲市场机制。在“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下,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可以有效配置资源,但垄断的出现,一方面影响价格的形成,另一方面扭曲价格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无效率。这一特征在拥有要素优势可以形成自然垄断的钢铁、石油、铁路、汽车等领域较为显著。

  行业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并限制创新。一个行业由竞争性格局走向垄断格局会产生以下后果,其一是供给方的市场进入门槛会提升,导致市场进入者减少,部分供给厂商会由于处于竞争劣势退出,加剧行业垄断特征;其二是垄断企业可以持续获得垄断利润,进一步提升垄断优势并阻碍新进入者,进一步通过投资、创新等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降低。这两种后果将导致整体行业的有效投资不足,科技创新受到限制,从而不利于整体行业的增长和效率提升。部分依靠特许经营权实现垄断优势的企业表现较为显著,如能源、航空、烟草等领域。

  侵犯消费者权益,降低整体经济效率。经济学领域,垄断扭曲资源配置导致整体社会的福利损失,带来了经济的无效率(非帕累托最优),垄断价格也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垄断为何影响公平?

  垄断对公平也会产生影响,主要反映在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两个方面。一方面,竞争与垄断是对应概念,从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企业借助垄断地位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环境,导致整体的效率损失和自身效率的提升。其次,在垄断地位之下,企业可以影响财富分配,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由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文化等某方面的区别,不同经济体在反垄断促进公平时,也会有相对不同的侧重点。

  垄断影响竞争公平。理论上讲,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自私自利”有内生的垄断倾向,并借助垄断优势获取超额利润,不论何种形式的垄断,均会对市场的竞争性产生冲击,影响竞争公平。

  实践中,伴随着发达经济体的市场经济发展,这样的案例频繁出现。我们在《三轮大型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提出,资源、技术、数据等要素帮助不同的美国企业在不同阶段建立了垄断优势,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电力、汽车、石油等工业快速发展形成标准石油、美国钢铁等垄断企业,通过价格操控、政商勾结获取特权、挤兑对手恶意竞争等方式进一步巩固垄断地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二战后进入信息革命时代,科技巨头通过技术垄断等方式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如AT&;T公司在奠定了长话市场的垄断地位后利用技术资金上的优势,采用交叉补贴的方式,用长话市场上的收入补贴市话市场上的亏损,以极低的资费在市场上竞争,迫使其他企业逐步退出了市场。

  当前我们正处于新一轮技术革命之中,数据要素垄断对竞争公平也有显著影响,如2019年两家软件开发商起诉苹果强迫必须通过APP Store进行下载,并抽成30%;亚马逊利用创业公司获得的信息作为情报、通过有选择地有限设置产品清单强迫商家使用其服务。国内也是如此,互联网平台公司严格要求二选一、平台运营者要求平台使用者只能在本平台提供内容服务等均是借助垄断地位影响竞争公平的案例。

  此外,垄断影响分配公平。理论上讲,经济增长决定财富分配,财富分配是经济增长的净结果,从宏观的生产要素角度来看,科学技术、资本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不断提升导致了财富分配更多的流向资本、科技密集型的部门,借助资本、科技力量形成的垄断企业不在少数,在房地产、互联网、通信、石油、钢铁、烟草等领域较为突出,同时部分企业借助牌照优势或者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也获得了垄断优势。上述这些垄断优势帮助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可在财富分配中获得更大比例,长期垄断带来超额利润的持续累积会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影响分配公平。

  实践中,垄断影响分配公平的案例不胜枚举。譬如,垄断企业往往采用差异性的价格体系,通过“价格歧视”掠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如网约车平台对新老乘客制定差异化的价格标准以获得更多利润;部分因特许经营权的垄断企业通过制定更高的垄断价格来实现更高的收入和利润,在能源、数据、航空等领域,国内外均有诸多案例。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反垄断更多是注重公平

  如前文论述,垄断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导致效率损失并影响公平,各国政府会针对性地实施反垄断措施,我们在《三轮大型反垄断浪潮均源自生产要素垄断》提出,19世纪至今先后形成了三轮反垄断浪潮

  第一轮反垄断针对资源优势形成垄断的巨头,始于19世纪末,伴随一战开始暂告段落,本轮反垄断源于巨头肆意并购、垄断价格以及压榨劳工引发的社会矛盾,最终以多个巨头的拆分为尾声(典型案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拆分)。

  第二轮反垄断针对拥有技术优势的科技巨头,始于二战后,于80年代迎来高潮,伴随2000年美国互联网泡沫到来告一段落。以信息革命下逐步产生的科技巨头为对象,分为三个子阶段。第一轮AT&;T遭遇审查,在反垄断压力下开放晶体管技术,随后遭遇拆分。第二轮是IBM受益于晶体管技术开放崛起,遭遇反垄断审查后开放PC技术标准。第三轮是微软、英特尔受益于PC技术标准开放崛起,遭遇反垄断审查后开放兼容性垄断,推动了谷歌等互联网巨头崛起。

  当前我们正处于第三轮反垄断浪潮中,主要针对拥有数据要素优势的数字经济巨头。近两年,谷歌、Facebook、亚马逊等数字经济新型巨头的崛起引发的价格垄断、恶意收购以及数据隐私滥用等问题引发关注并在全球范围内先后遭遇反垄断调查,国内数据平台的反垄断问题也成为近期关注的焦点。

  从三次反垄断浪潮的历史经验来看,反垄断案例更注重公平,在是否带来了效率提升方面存在争议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美国反垄断注重公平而非效率

  一战前,美国已经形成了大量的垄断力量,石油、钢铁、电气等领域的巨头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大量垄断利润,积累了巨额的社会财富,已有“富可敌国”的特征。19世纪末美国开启了首轮反垄断之路,颁布全国性的《谢尔曼反垄断法》,限制自然垄断性行业,1908年上任的老罗斯福积极推动反垄断的实践,在一系列反垄断措施的作用下,美国标准石油、美国钢铁集团、烟草公司等巨头被分拆为多个小企业,改善了行业的竞争格局,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巨大不均。但在效率层面,反垄断产生的影响是差异化的,一方面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善有利于整体行业的发展,有助于提升整体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巨头分拆也产生了规模经济效果下降、内部成本外部化等影响,这些会带来经济效率的下降。

  美国第二轮、第三轮反垄断浪潮也有相似的特征,更加注重公平。譬如,二战后,美国对AT&;T进行反垄断审查,要求强制专利开放,旨在重塑行业生态,促进半导体等通信行业的整体发展;20世纪70至80年代,受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措施的影响,IBM先后放弃软件和服务的捆绑式销售,并公开其PC的技术标准,此举促进了行业的公平竞争,带来了行业的全面发展,此后在IBM上下游的微软和英特尔迅速崛起,分别称为操作系统和芯片领域的领导者;除此之外,同样作为个人电脑厂商的戴尔、联想等厂商也开始崛起,为千禧年前美国出现的互联网景气也奠定了基础。

  当前,我们所处的第三轮反垄断浪潮中,数据平台公司是反垄断的重点之一,美国近年来加强了对Facebook、亚马逊等数据经济企业进行大数据方面的监管,旨在促进公平竞争,限制Facebook以非法掠夺性手段收购竞争对手,并通过对亚马逊公司的反垄断审查建议,亚马逊按业务条线拆分成3个互相独立并且接受监管的公司,避免亚马逊的垄断和支配地位对电子商务和云计算服务的影响。

  效率层面,美国这两轮反垄断产生的效果也是差异化的,第二轮反垄断带来了半导体、通信等行业的多点开花,促进了一系列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发展;但当下对于数据平台公司的反垄断审查更多是基于公平的考虑,而非效率,反垄断措施可能会影响Facebook和亚马逊在其行业的领先性地位。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相比美国,欧盟更注重反垄断层面的公平属性。欧盟的反垄断法被称为欧盟竞争法体系,其价值目标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深受德国法和法国法影响,弗莱堡学派思想对欧盟反垄断法有重要影响,该学派强调反垄断是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相比效率更强调竞争的公平性,特别是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权利的保护之上,这也导致欧洲成长起来的大企业相对较少,更多是使用反垄断法对美国企业开刀。

  我国反垄断法也更为关注公平,平台经济指南也有体现。2007年8月30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予以明确的认定和判断,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从而达到鼓励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2021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平台经济这一市场焦点领域予以要求,《指南》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对平台经济可能出现的垄断特质进行了一定的界定,从《指南》的具体条文来看,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方面是对于已经出现垄断特征的领域,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垄断特征的界定,约束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垄断化行为。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反垄断有助于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也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贫穷基础上的普遍富裕。改革开放后,我国在追求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并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同时、同步、同等富裕,而是考虑我国经济底子薄弱的特点,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逐步带动其他群体富起来。这其中,借助改革开放带来的机遇,一部分群体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占据较多的生产资料、发挥生产要素优势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应,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并实现了富裕。同时,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弥合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国家战略,让先发优势部门带动薄弱部门协同发展,让先富区域带动薄弱区域,配合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发挥作用,从而带动我国全面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反垄断有助于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我国重要战略,十九届五中全会在2035年远期目标中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我们认为,经济增长决定财富分配,先富起来的经济部门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财富,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背后,垄断特征也在产生,有特许经营权带来的垄断,有借助先发优势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垄断部门,也有占据资源形成自然垄断部门,这些垄断部门对共同富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当下时点来看,我们认为反垄断对促进共同富裕有重要意义,促进更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改善行业竞争格局,有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再投资,释放经济活力,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良性发展,形成不同经济部门的良性循环,改善我国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的问题,从而推动共同富裕。

  国有企业可反垄断豁免,但也要有监督和价格调整机制

  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赋予国有企业被豁免的权利。在反垄断法和各国反垄断实践中,私有企业的豁免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相较而言,反垄断法对待国有企业的立场却更为宽松,这是由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不同立场所决定的,国有企业要承担诸多具有公共属性的职能,因此为保证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必要特殊任务的实现,如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则可以针对个别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的特定行为给予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两个条款给国有企业反垄断留有一定的豁免空间。一是《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的界定隐含了对某些国有企业的豁免,该条法律规定经营者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我国某些特殊的国有企业或因未参加市场经济活动而不属于经营者,因此就被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外;二是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也明确地表达了对特定行业国有企业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

  国有企业可反垄断豁免,但也要有监督和价格调整机制。在实际反垄断实践中,国内外均有对国有企业实行反垄断豁免的案例。以美国为例,2004年当美国邮政局(USPS)决定终止与邮袋供应商弗拉明戈工业公司的合同时,弗拉明戈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声称美国邮政局通过其行为试图压制竞争,并在邮袋生产中形成垄断,这违反了联邦反垄断法。但最高法院裁定USPS不承担反垄断责任,法院认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职能上,美国邮政局都不是独立于美国的反垄断机构,而是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不受反垄断法的控制。

  以我国为例,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某些垄断行为确实实施了豁免,但为防止再次发生,也在价格机制和监督行为方面提出了要求,如在2011-2014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行情600050,诊股)一案中,两家国有企业因为存在不公平交易与价格歧视被实名举报涉及反垄断,发改委随即介入调查。发改委公布调查消息后,两家公司提出了中止调查申请,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整改情况较好,价格歧视行为得以纠正,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接受了中止调查申请,对两家公司实施了豁免。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浙商宏观||李超】反垄断为了公平还是效率?

  风险提示

  各国反垄断力度不及预期导致产业结构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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