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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少峰:新司法解释将引发金融市场什么变化?

2022-02-19 11:42 浏览:819

  

  近日,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文件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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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件有两个指征。一是明确了多年未经认可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地位,明确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二是变相使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LPR限制,简单地说15.4%不再是这七类机构的利率上限。这个文件字数很少,但是利率限制一直是近期信贷市场乃至舆论纠结的焦点,再结合近期其它的消息面,对市场的影响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同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相关领导披露2021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监管立法即将出台,报道还详细披露了条例的一些细节。两相结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信贷市场未来有可能的变化。

  一、信贷市场主体将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只限于极小范围内的非盈利性互助,商业性信贷行为必须持牌经营。高院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而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也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视为专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民间借贷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也就是说,整个司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已表明了一种态度与原则,即民间借贷原则上只能是亲朋好友、关系企业之间的非盈利性互助,严格禁止并打击民间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放贷。对民间商业性放贷人而言,监管的真空已经消失,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直接打击,商业性民间借贷将处于数年来最严厉的制度环境下,此市场将全面萎缩。

  二、文件貌似仅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等七类小机构产生作用,实则上影响面将全面延伸至整个信贷市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市场将全面回复到之前的以年化利率24%、36%为基础的两线三区的格局。

  按现有监管的规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实现了市场化,理论上没有上限,但是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仍然是有效的约束,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利率不应超过年化24%,这里的调减不是酌情减少,而是必须减到24%以内。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规定,将使金融机构放心大胆地摆脱4倍LPR的限制,占信贷市场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将全面回复到年化24%的水平线上,这也算是另一种对司法过度刚性下压市场利率的一种纠偏。

  社会公众不要再简单地固守“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不应该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观点。新的金融秩序是“民间借贷不可以商业化、规模化”,“放贷必须持牌”,因此民间借款法定利率高低对互助为主的民间借贷而言已没多少影响,新的制度下民间商业性借贷已完全视为非法,并纳入现实打击范围,4倍LPR仅是为了给互助性的熟人借贷提供便利而已。

  当然,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其它的省法院认不认可,也是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但是从公正稳定、节省司法资源角度看上讲,其他省市均应自觉遵守此批复,不应该也不太会随意变动。

  三、对七类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的认定,将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同时为规范地方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预计《非存条例》出台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拥有合法且可执行的手段对无牌金融行为进行查处与处罚,且有相当的便利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非法金融行为移交给公安及司法部门。值得注意的是,与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供给的全面萎缩,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大幅度降低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门槛,通过大力发展持牌地方金融机构来弥补民间借贷市场的空白。

  四、利率与市场承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得到短期的回血,作为资金方的银行受到利率合规的压力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部分中等以上规模的助贷机构业务有可能重启,与之高度关联的金融科技公司压力也会同步减轻。但是,互联网小贷新规将会在《非存条例》出台后正式落地,这种压力的减轻只是一时之机,拿不到牌照的互联网小贷的全国性经营之路将被终止,互联网小贷新规在正式出台时会不会调整,将成为互联网小贷的生死一线,不出意外时间应该就在今年的上半年。

  五、普惠、小微信贷产品与市场仍将保持相当的活跃度与创新能力。利率空间的弹性将使金融机构更宽松地在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上锚定长尾人群,从而有机会提升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按当前的科技能力与信贷机构各类成本计算,持牌机构回复到两线三区后才有更大可能实现商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看,高院的司法解释重新恢复了被政策扭曲的小微信贷定价空间,次级、长尾人群与中高风险的小微企业经营贷能得以继续。

  六、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将陆续迎来政策利好期,战略方向也将得以明确。利率的弹性恢复能让一部分坚持传统信贷产品的机构生存下来;更多的场景方、渠道方也将因互联网小贷的停摆转向与传统地方信贷机构合作,B+B+C模式将开始兴起。尽管如此,传统信贷市场仍是压力重重,政策利好不代表机构可以凭牌照挣钱,银行小微信贷市场的下沉、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均在持续加大,弱势机构仍将继续退出。对有市场理解力、资金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创新与突破仍是必选项。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而言,身份的认定远比利率水平的调整更有长远价值。除了利率外,金融机构的身份意味着很多原来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享有的政策待遇有很大可能得以承接,包括骗取贷款罪对借款人的约束、五级分类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中央与地方的小微信贷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与各政府部门相关制度的匹配等都有了现实的可能。同时,由于身份的确定以及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明确区分,行业的社会地位与公众认知度也会进一步提高,有利于长期的经营。

  《非存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数据与征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划预期,2021年将是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由此也将引发信贷产品与信贷市场的巨变,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助贷机构均需密切关注政策预期、做好预案以指导本机构的工作,2021年也应是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战略元年,期待更多、更好的机构参与到普惠金融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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