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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王婴:反垄断是为了持续创新

2021-07-29 19:50 浏览:720

  

  曾以科技创新打破行业壁垒的“颠覆者”,为何被祭以“反垄断”的利剑?那是因为曾经的创新者,凭借其已经取得的创新成果成了新的“垄断者”,并因此阻碍了后来者的创新。

  继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阅文、丰巢的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近日又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互联网行业迎来了反垄断的强监管时代。

  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体制机制的创新,以及科技创新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桎梏。比如对民营企业登记、民间资本投资等实行“非禁即入”的政策,使得民营企业得以进入石油、电力、军工等原为国企“垄断”的行业。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科技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更是成为了跨界发展的“颠覆者”。正因此,才有了顺丰、圆通等快递企业与邮政的竞争与合作;也才有了微信之于移动、联通的“搅动”;也才有了支付宝、蚂蚁金服等对于传统金融企业改革提升的倒逼。

  是的,蚂蚁集团等金融科技企业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创新作用。同时,互联网经济有不少新模式、新业态,为社会发展助添了新动能。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平台经济更是催生了巨大的经济动能。对此,国家是认可并支持的。也正是国家的支持,平台经济产业才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提出打造数字经济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并积极扶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

  不可否认的是:“众星拱月”之下,一些巨头企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这一是依仗资本手段,使其投资所覆盖的版图越来越大,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巨头”们则通过其科技创新的成果,比如云平台、大数据等,为自己树起了超高的竞争壁垒。

  如果说,通过科技创新树起竞争壁垒是值得鼓励的;那利用技术优势破坏创新和竞争,甚至规避监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则是犯了大忌。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因突破经营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消费环境限制,很容易产生垄断的冲动,孕育“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商业模式,比如常见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而当互联网滥用垄断地位,势必会扼杀小公司的创新,危及整体的公平竞争环境,最终损害整个行业,也会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事实上,在移动互联技术和资本加速器的推动下,互联网形成垄断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从而出现“大树底下无小草”的现象,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日益变窄。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了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毋庸置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正是在市场竞争的激励下,互联网平台企业才能不断推进技术、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必须强调的是,自线上经济诞生以来,我国始终支持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2019年8月,《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提出了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等措施。应当说,我国平台经济、线上经济走在全球前列,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大时代,离不开中国这个全球最大市场的市场红利,离不开政府部门对创新发展的政策举措。换句话说,互联网平台企业之所以成其大、促其强,归根到底,在于打破了阻碍竞争的壁垒,在于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在于企业积极有为的创新。

  有时候,“创新者”与“垄断者”的角色是会互换的。比如曾经挑战“恶龙”的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公司,如今也成了反垄断诉讼中的“座上宾”。而曾经挑战传统行业、传统企业的阿里等平台企业,也因“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成“反垄断”的对象。究其因,还在于企业做大之后,往往沉醉于市场集中所带来的利益,甚而懈于创新。一句话,正所谓创新无止境,平台企业也唯有加强自我监管,警惕企业扩大后的惰性,回归创新的初心,才能谋求可持续的发展。

  必须厘清的是:反垄断并非保护落后。放眼国际,美国四大互联网公司,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都曾遭遇全球各地区的反垄断调查。但反垄断调查反而倒逼这些公司的竞相创新;与此同时,世界各地的创新并未因为反垄断而滞后;相反,它催生的是“百花齐放”的创新氛围。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反垄断的监管,蚂蚁集团等企业给予了“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的积极回应;并承诺在整改过程中坚持“两不加、两不降”原则: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不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不降低风险防范标准和要求。更有业内人士指出,日前阿里最重要的中台组织之一,整个阿里的AI中枢——新零售智能引擎事业群被拆分。这暗合了阿里主动迎合互联网反垄断的大趋势。无论如何,国家加强反垄断监管的目的,旨在消除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为平台经济迎来更好的发展环境。

  无独有偶,12月24日,浙江省通过了《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浙江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也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该方案提出:到2022年,浙江数字经济增加值要达到4万亿元以上,占全省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5%……

  人们有理由相信: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创新的热潮,非但不会因为反垄断之风而熄灭;反而会因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与确立而成澎湃汹涌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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