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内容

粉丝帮偶像维权 李佳琦状告两家公司 索赔106万!法院这样判

2020-12-11 08:43 浏览:846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如制作广告等。

  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