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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女童判5年!千亿房企实控人不服 上诉要求判无罪

2020-12-11 08:42 浏览:807

  

  

  

  

  

  

  

  

  

  

  6月18日上午,王振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王振华用的是手指,所以只是猥亵。小女孩也这么讲。”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第一,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第二,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第三,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7月案发时,被害人9岁,在上小学。当时,王振华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案发后,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试成绩差、在学校表现异常。为此,不知情的老师曾向家属表示,孩子经常一个人哭,无法与人沟通,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被害人代理律师说。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被害人一方并不满意,代理律师表示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之前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现在法院判了五年。所以我认为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不大。”


  截至18日收盘,新城控股股价收盘报32.27元/股,涨幅0.12%;新城发展股价报7.36港元/股,上涨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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