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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不干预”并不是容忍恶炒的“保护伞”

2020-09-12 13:49 浏览:765

摘要 【黄湘源:“不干预”并不是容忍恶炒的“保护伞”】创业板3只“妖股”被停牌核查,这充分说明“不干预”并不是该出手时不出手的代名词,更不是容忍恶炒升级的“保护伞”。(金融投资报)

  创业板3只“妖股”被停牌核查,这充分说明“不干预”并不是该出手时不出手的代名词,更不是容忍恶炒升级的“保护伞”。

  “不干预”其实并不是单独提出来的,而是“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中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建制度”是“不干预”的前提,“零容忍”则是“不干预”的可靠后盾和坚强保证。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一系列涉及新股发行、交易制度的新规正在推出,退市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也在逐步得到完善。不过,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任何新事物的诞生和成熟都有一个过程,注册制也不例外。在T+1的交易机制不变的条件下,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停限制和其他时段的涨跌停限制的由原来的10%放宽到20%,必然有可能导致股价震荡幅度的放大。创业板新股康泰医学上市当日盘中一度拉升近3000%,如此激烈的震荡,即使在当初创业板初期,投机炒作风颇盛之时也不多见。股价走势的这种极不稳定现象,在创业板老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连续多年亏损的天山生物在缺乏业绩支持的情况下,在注册制落地前夕就已经连拉3个涨停板,在进入注册制的情况下,一度连续四次达到20%的涨幅限制,在停牌核查复牌以后,居然又再度达到连续4个20%涨停。创业板炒小炒差死灰复燃,与其说是进入注册制时代的必然,不如说是与市场交易机制过于追求单边性的活跃和片面性的不干预分不开的。在缺乏T+0机制适当制约的条件下,涨跌幅限制的单边放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的作用,但是,所带来的在股价走势上极易受到操纵的副作用也同样不容小觑。

  一旦引发明显的市场操纵和价格操纵行为,就必须严厉打击。这不是干预市场,而是对市场正常秩序必要的维护,非此不足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对广大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对天山生物之类非理性的暴涨,深交所及时的监管介入显然也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必然将对面广量大的创业板低价股板块发生极坏的示范性影响。深交所在这一事件上既严格地执行了事后监管的立场,并没有在事情刚一露头时就介入干预,也没有在尚未发现明显的市场操纵或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就急于动用行政处罚手段。这也是符合市场监管逐步从事前事中向事后转移的监管原则。所谓事后监管并不意味着对已经露出头角的不轨动向视若不见,而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果天山生物的交易中确实出现了涉及新型市场操纵或股价操纵的情形,那么,深交所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过,如果说股价脱离业绩基本面就叫新型市场操纵或股价操纵的话,那么,这种现象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定价和上市交易过程中岂不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看到,在新股发行上,科创板和创业板目前不仅还较为普遍地存在定价过高的现象,并且这种趋势有愈演愈烈的可能性。如果只是一味地过于轻信机构自主定价的所谓市场化机制,而一点也不去过问机构询价选择的利益倾向性,这也未必真正符合市场化的公允性原则。现在看来,新股高价发行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发行企业对过高的超募所得如果在一时之间无法轻易消化的话,反而有可能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二是机构在参与决定新股定价的过程中难免掺杂自己的利益倾向,超募越多,券商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中获得的中介收入就越高,从话语权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越大;三是发行市盈率越高,未来实现投资回报所需的时间就会越长,难度也越大。上市交易也是这样,某些新股一上市的股价涨幅一度竟然高达近3000%,试问,未来要有怎样的业绩成长性才足以配得上其如此高涨的股价?在这个问题上,市盈率原理应该说并没有过时,在业绩脱离基本面和股价透支成长性上,新股的过度炒作和发生在创业板老股中普遍性的炒小炒差其实并无二致。对新股发行定价和上市交易的一味追高,与其过早地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做法,听任股价爱炒多高就炒多高,还不如一开始就像对创业板低价股暴涨中的出头椽子一样,当股价表现出现有必要干预之异常情形的时候,该干预就干预一下,这又有何不可呢?不干预是走向市场化的通行证,决不是容忍恶炒升级的“保护伞”。只干预炒小炒差,不干预炒新炒高,不仅有失公允,更难免加剧市场的失衡。

  不干预和零容忍是制度建设到位条件下,监管方针对立统一的一体两面。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有关方面在努力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对合规的市场行为尽最大可能不干预的同时,也更加重视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处罚的力度明显有所加大。目前表现在注册制条件下新股投机性炒作以及低价股投机性炒作现象的愈演愈烈,有的即使一时之间也许还很难说得清是否已经构成违法或违规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但也不能听任其如此这般地继续泛滥下去。非得等到违背市场公平原则的严重不良后果已成事实的时候,才去充当事后诸葛亮,势必有可能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的正确体现,不仅在于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时,不该出手也决不能出手。在笔者看来,对于尚待排查的所谓新型操纵市场或操纵股价行为的认定,尤其需要谨慎,一切都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让市场的归市场,罗马的归罗马。否则,市场如果除了新股不败之外又回到水清无鱼、波澜不兴的沉寂局面,显然也是不符合“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监管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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