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发布 投资者维权趋势向好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疫情常态化以及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成效向好的背景下,建立并守住一个有法治保障、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更显得尤为重要。
ink="">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起草并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自7月31日起实施。至此,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建设迎新进展,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从立法到落地,其实走了很长的路。新《证券法》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有原则性条款,提出了总原则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从而具备了集体诉讼的性质。今年3月中旬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首次发布细化规则。7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启用“中小投资者保护舱”,满足中小投资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这期间还包括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种举措。随侧重点不同,但殊途而同归,都是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的举措,但离该项制度落地还有一段距离。
这一路,的确也是困难重重,也难能可贵。众所周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危害投资者权益以及资本市场长久健康发展。然而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在面临会损害自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往往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而出现了“沉默的大多数”的情况。这一方面是因为诉讼周期漫长、复杂,投资者既难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也难以获得全面实足的赔偿,且社会对集体诉讼这种形式依然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另一方面,过去制度上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难题。证券诉讼的难点在于,涉及到诉讼,相关法律层面的举证责任、诉讼审理等细则的制定需要谨慎考量推敲,且大量的案件即使原告众多,也是一人一案,案件数量多而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却所获赔偿很少。因而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次发布的一系列规章意义是空前的,它进一步细化了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制度运行的基本流程,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以及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做出了明确回应这意味着集体诉讼制立法后不只是“镜中花、水中月”一样的存在,而是真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落地扎根在我国的资本市场。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落地后,这意味着,未来一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将得到有效降低,共同利益的广大投资者无需全体进行诉讼,不需要付出很大的诉讼成本,就能够自然享受诉讼的结果。只要胜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诉讼成本低且诉讼效率高。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会,进而推动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水平的提升。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需要被集体诉讼,奉“赔”到底。不仅违规成本上升了,并且具有极大的威慑力,有助于打击证券市场重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遏制资本市场乱象。证券民事赔偿救济基础制度短板的弥补也有助于为资本市场的全面改革深化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疫情常态化以及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成效向好的背景下,建立并守住一个有法治保障、健康运行的资本市场更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健康的、有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也应该是一个能够及时、有力地予“违法造假”行为以毖除发展后患的资本市场。这一些列规定是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司法的重要实践,必然也是一个持久战,立法的修订进步,要转变成实践中的效果,需要一个过程,但我们显然已经看到了一个可预见的投资者维权向好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