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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细则出台,较半个月前做了哪些调整?

2020-08-01 09:29 浏览:492

  7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房地产调控“新八条”细则正式出台。

  按照该通知规定,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这是对7月15日深圳出台的楼市新政的细化和补充。实际上,此前深圳市有关部门已就新政中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过解答,最新出台的细则从在途房产交易的政策适用、落户时间的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离异人士购房、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

  按照细则规定,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购买住房的,可继续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影响,购买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尚未在房地产信息平台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已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或者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在落户时间的认定上,细则要求,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深圳市落户的时间以居民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尚未在深圳市落户,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或公安部门准予落户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在政策发布之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能提供第一条有关凭证的,可继续完成交易。

  在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方面,细则规定,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入户未满3年的,在符合其他购房条件前提下,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有关规定,限购1套商品住房。

  同时,深户居民家庭、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出现社保断缴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如在购房之日前5年半内累计在深圳市缴纳社保满60个月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连续缴纳和累计缴纳均不含补缴情形。

  在深圳市退休的,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非户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市连续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的,可以购买商品住房。

  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视同连续缴纳社保,其断缴、补缴情形不计入购房社保要求审核。

  关于离异人士购房,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从离异之日起3年内,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无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深圳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购房条件,离异后无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单身人士身份在深圳市购买1套商品住房;若离异前家庭名下在深圳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离异后任一方在深圳市均不得购买商品住房。

  此外,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前深八条政策还是比较严厉的,若是严格执行,可能会误伤部分购房者,尤其是一些落户不到三年、社保缴纳有瑕疵的新落户深圳的购房者。

  此次政策的细则出台,对一些合理的购房需求给予了考虑,不属于政策放松,更属于政策细化的导向,有助于一些新市民购房权利的保障。比如从社保断缴的情况看,如果是断缴在3个月内,那么可能并不影响购房资格,这就减轻了相关购房者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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