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保险市场

2020-07-29 13:13 浏览:460
概述

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

保险市场营销数据结构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结构

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

类型

1、按保险业务承保的程序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伦敦保险市场伦敦保险市场

1)原保险市场:亦称直接业务市场,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险关系的市场。
2)再保险市场:亦称分保市场,是原保险人将已经承保的直接业务通过再保险合同转分给再保险人的方式形成保险关系的市场。

2、按照保险业务性质不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
1)人身保险市场:是专门为社会公民提供各种人身保险商品的市场。
2)财产保险市场:是从事各种财产保险商品交易的市场。

3、按保险业务活动的空间不同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1)国内保险市场:是专门为本国境内提供各种保险商品的市场,按经营区域范围又可分为全国性保险市场和区域性保险市场。
2)国际保险市场:是国内保险人经营国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4、按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不同,可分为垄断型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1)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人、保险商品交易完全自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险市场。
2)垄断型保险市场:是由一家或几家保险人独占市场份额的保险市场,包括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
3)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大小保险公司在自由竞争中并存,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分别具有某种业务的局部垄断地位的保险市场。

要素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市场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保险市场就是由这些参与者缔结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
1)保险市场供给方。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如国有保险人、私营保险人、合营保险人、合作保险人、个人保险人。通常他们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获准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根据保险消费者不同的需求特征,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农村的投保人、城市投保人等。根据保险需求的层次还可以把保险市场的需求方划分为当前的投保人与未来的投保人等。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具体有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保险经纪人(或公司)、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船师等。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是各类保险商品。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
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
3)保险商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型消费。
保险商品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实际是保险商品的载体;其内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的承诺。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它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价金。

功能

1.合理安排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保险市场通过保险商品交易合理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聚集、调节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保险资金收入和支出之间有一个时间差,保险市场通过保险交易对资金进行再分配,从而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3.实现均衡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功能。保险市场为减轻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提供了便利,使之能够妥善安排生命期间的消费,提升人民生活的整体水平。

4.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保险市场运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为社会的高新技术风险提供保障,由此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中国的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市场的形成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的中国保险市场
中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传入的。19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了对东方的经济侵略,外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资本输出与经济侵略的工具进入中国。
2)民族保险业开创与发展时期的中国保险市场

外商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抢占及西方保险思想的影响,引起一些华商的起而仿效。1824年一广东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一统天下局面,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资金达到100万两,雄厚的资金大大加强了其在保险市场上的实力和竞争能力,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以1875年保险招商局的创办为契机,中国民族保险业以后又相继成立了20多家水火险公司,并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大发展中得以迅速发展。

新中国保险市场的初创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对旧中国保险市场进行管理与整顿,紧接着是创立与发展人民保险事业。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保险市场上除传统的火险和运输险外,还积极开发新的险种,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并逐步开展了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1958年10月,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直到1979年恢复。20年的中断,使大量的专业人员和宝贵资料散失,拉大了与国外保险同行的差距,给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务得到恢复。

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前景

1)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力度加强;
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2)中国保险市场的前景展望
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正初步形成,这一体系将包含以下特征:
经营主体多元化;
运行机制市场化;
经营方式集约化;
政府监管法制化;
从业人员专业化;
行业发展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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