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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条例

2020-07-30 18:34 浏览:1088

Q条例的概念
  Q条例是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Q项规定。
  1929年之后,美国经历了一场经济大萧条,金融市场随之也开始了一个管制时期,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条例,并且按照字母顺序为这一系列条例进行排序,如第一项为A项条例,其中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规则正好是Q项,因此该项规定被称为Q条例。后来,Q条例成为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代名词。Q条例的内容
  Q条例的内容是: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此利率一直维持至1957年都不曾调整,而此后却频繁进行调整,它对银行资金的来源去向都产生了显著影响。Q条例的作用与弊端
  Q条例的实施,对20世纪30年代维持和恢复金融秩序、40至50年代初美国政府低成本筹措战争资金、战后美国经济的迅速恢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到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进入60年代之后,这一条例的弊端便暴露出来。依据当时的情形,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Q条例执行的结果是银行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这一方面使银行存款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急剧下降,公众对存款越来越没有兴趣;另一方面,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生存岌岌可危;并且在1970年,美国国会取消了Q条例中关于10万美元以上存款利率最高限额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对存款小户的利率歧视。。
  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便随之应运而生(将小户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大户的姿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这种基金规避掉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具备了活期存款的许多特征,可以提现,可以转账结算,甚至可以转入资本市场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虽然不保底,但实际上由于其投资风险较小,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客户可以通过投资这种基金获得远远高于Q条例所规定的最高存款利率的收益,因而至今在发达国家仍占有最大比重。
  货币市场基金诞生后,对美国的基金市场产生了重要意义。1981、1982年,在美国的基金市场上,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市场70%左右的份额,最高曾达到73%。可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挽救了整个美国的基金市场。Q条例的废除
  20世纪60年代,美国通货膨胀率提高,市场利率开始明显上升,有时已经超过存款利率的上限。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国际化、投资多样化又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向证券市场或转移至货币市场,造成金融中介的中断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发生,且愈演愈烈,Q条例约束和分业经营的限制,使银行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各存款类机构都出现经营困难,一些储蓄协会和贷款协会出现了经营危机,银行信贷供给能力下降,全社会信贷供给量减少。此时,人们不得不考虑Q条例的存废问题。
  从70年代起,美国提出了解除利率管制的设想。1970年6月,根据美国经济发展和资金供求的实际情况,美联储首先将10万美元以上、3个月以内的短期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又将90天以上的大额存款利率的管制予以取消。同时,继续提高存款利率的上限,以此来缓和利率管制带来的矛盾。但是,这种放松利率管制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Q条例限制带来的现实问题,短期资金仍然大量从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流出,“金融脱媒”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现实要求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必须从法律上和制度上考虑利率的全面市场化。
  1980年3月,美国政府制订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的货币控制法》,决定自1980年3月31日起,分6年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条例。1982年颁布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详细地制定了废除和修正Q条例的步骤,为扩大银行业资产负债经营能力,还列明了一些其他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改革。
  1983年10月,“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取消了31天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最小余额为2500美元以上的极短期存款利率上限。并于1986年1月,取消了所有存款形式对最小余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支付性存款的利率限制。1986年4月,取消了存折储蓄账户的利率上限。对于贷款利率,除住宅贷款、汽车贷款等极少数例外,也一律不加限制。至此,Q条例完全终结,利率市场化得以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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