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余成本法
2020-08-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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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
摊余成本法成本法、市价法和摊余成本法。成本法主要为用于银行间债券投资的估值,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基金净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市价法则主要用于交易所债券,不过,由于收盘价格可能异常且波动频繁,该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净值的稳定性,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的投资。对比差异货币市场基金采用的摊余成本法与市场法的差异为:
摊余成本法来计价主要反映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工具主要是短期的。它的这种收益主要体现在这种短期利息的收入方面,它的资本增值方面应该很少,获益的渠道不是资本增值的收入。所以在这个方面,摊余成本计价可能更有利与该品种的发展,而且投资者也一目了然。
摊余成本法配合影子价格的使用是当前市场环境下最优的债券基金会计核算原则,而使用公允的影子价格,并严格执行偏离度调整策略,是使用摊余成本估值方法的必要保障措施。
优劣对比 摊余成本法摊余成本法与影子价格配合使用的优势可以用债券基金的各类估值方法的比较来证明。
而摊余成本法与影子价格的配合,实质上是上述二者的结合体,一方面承认历史成本对债券资产估值的影响,考虑了时间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偏离度控制可以让基金估值紧跟市场价格的主要趋势。这一方法基本上做到了平衡各种因素对基金估值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资产按照净值变现的能力。实质上,摊余成本法最大的优势不在于“摊余”二字,而在于影子价格的配合使用。
采用影子定价法与摊余成本法相比:
一是采用影子定价法除了需要将持有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计入账面,同时需要将持有债券的市价与账面价的差额在账面反映。这样尽管可以消除账面净值与市价之间的差异,但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直接计入基金账面价值不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而摊余成本法提供了与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投资价值调整的内在一致的方法。因此,采用摊余成本法更符合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摊余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而采用影子定价法由于以市价为基础,其账面净值和收益经常波动,因此,摊余成本法更适应于固定单位价格货币基金的特点;三是摊余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通过登记簿来记录市价变动情况,不需要调整账面净值,而采用影子定价法需要频繁对投资账面净值进行调整,比摊余成本法繁琐。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使用摊余成本法更为有利。
由上面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采用摊余成本法更有利,而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采用影子定价更有利,所以货币基金账面净值估值与确认方法的选择陷入了困境。
通用公式 摊余成本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本期摊余价值=上期摊余价值+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现金流出或流出[应付性质的为减已付或应付,应收性质的为减已收或应收,到期一次还息的为0]]-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注意:
①分期付款时,如题目要求计算“还本额”,本期还本额=本期付款额-实际利率计算的损益(该损益即“借: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
②分期收款时,如题目要求计算“收款额”,本期收款额=本期收款-实际利率计算的损益(该损益即“借:未实现融资费用,货:财务费用”的金额)。
细节总结 摊余成本法①最后一年倒挤,指的是倒挤“投资收益”
②表中要遂行计算遂行4舍5入,这样结果才准确。
③如果有用插值法求率,则一个值用票面利率,另一个值则根据是折价还是溢价,如果折价,则用比票面利率大的值试,溢价反之,这样效率会高一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与账面价值是不能等同的。
因为摊余成本不包括暂时性的公允价值变动,即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如果期末公允价值发生了变动但不需计提减值的时候,计算摊余成本时不考虑由于公允价值的暂时变动的影响;而当资产发生了减值,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时,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就应考虑在内。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经偿还的本金+-按实际利率法对折、溢价进行调整的金额-已经发生的减值损失.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不含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即:公允价值变动但未构成减值时,此变动不影响摊余成本;发生减值时,按“减值损失”的数额对摊余成本产生影响,即包括前期计入资本公积借方的公允价值暂时性下跌。
前景展望 摊余成本法对于基金投资者特别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而言,“摊余成本法”是一个颇为熟悉的专用名词,投资者不仅在货币市场基金,在中短债基金甚至债券基金的基金合同中,都经常看到这个名词,看上去这一估值方法似乎是一个理所当然的方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就在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内部审核指引》后,相关部门又召开了会议,会议对中短债基金是否应该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产生了较大分歧。有专业人士认为,中短债基金如果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存在掩盖市场风险的可能。这位人士透露,他们在做货币市场基金的压力测试时发现,就算是久期为180天以内的这类货币市场基金,对利率风险和赎回风险都有通不过测试的情况。对于久期长达3年的中短债基金来说,情况就更加不言而喻了。,对于中短债基金采用公允价值法更能反映该类型基金风险收益的真实情况。
有会计界人士认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品种其流动性很高,可视同现金,其成本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也不会有太大的偏离,在这个时候采用摊余成本法并辅以影子定价是可行的。而中短期债的久期是三年以下,其成本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距会比较大,采用摊余成本法就显然不合适。
虽然被访的业内人士大多认为公允价值法更适合中短债基金,但他们承认,公允价值的确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以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现状看,发现一个券种的公允价值是很困难的。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人士认为,摊余成本法辅以影子定价法在目前仍然适用。一方面,从目前情况看,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这两种估值方法估出来的基金净值差异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并未频繁出现摊余成本法估值与影子定价法估值偏离超过0.5%的情况;另一方面,公允价值应该有一个可靠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应该具有可验证性,这在目前还做不到。而且,在没有独立第三方提供债券报价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自己确定的公允价值有很大的主观性。
记者在采访看上去意见相左的两方人士后发现,争议的症结在于,何为公允价值?谁来提供这个公允价值?这当中暗藏商机。记者了解到,不止一家机构在考虑成为债券价值发布商的可能。在上个月召开的中短债基金讨论会上,也有人提出最好由第三方提供影子价格。而这次会议上下发的文件也提到“在没有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由基金公司和托管行共同建立估值制度”,也就是说,第三方报价是最优选择。看上去,提供债券报价的第三方有了萌芽的基础。
此外,业内人士提醒,中短债基金估值方法的争议还涉及市场营销。这位人士表示,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市场营销有利。一方面,净值增长显得较为平滑稳定,波动较小,这显然是老百姓所喜欢的。另一方面,这种方法简单易懂,特别在公布年化收益率的情况下,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些都会有利于基金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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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ttp://cn.qikan.com/Article/zglx/zglx200814/zglx20081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