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
是指将两部法律 两税合一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两税合一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简介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尤其内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独立核算企业界定纳税人,新的所得税将来要走向法人所得税。第二,确立国民企业和非国民企业概念。主要针对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界定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第三,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管税率水平选择有多高,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同一个税率。第四,进一步调整税收优惠。今后税收优惠要更多地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加体现产业政策要求。
组成有关研究也表明,两税合一主要应当包括: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的好处在于,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可以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税率,在考虑内资企业现行税负和世界范围内所得税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目前众多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简化归并,统一实行一个中等较低的比例税率。统一税基,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控制,实行税式支出。
“两税合一”刻不容缓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也不宜夸大。虽然“两税合一”后国家税收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延缓改革成本会更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十分不合理,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进行并轨。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以下称“两税合一”)这一客观趋势,记者就目前外资的利用状况、并轨前后企业的税赋水平、“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和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教授。
《中国科技财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目前有何进展,方案的大体框架是什么?
杨崇春:“两税合一”是当前一系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
两税合一务的认定,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实行一个中等略偏低的税率比例;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是“两税合一”的最好时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我国税收连续四年的实现了超额增长,2001、2002、2003和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1.6%、15.2%、16%和25.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这就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 目前,我国已步入WTO的后过渡期,“两税合一”已经没有拖延的余地。在入世前我国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形势并不严峻,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在享受着税收优惠、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又对外资企业在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外资企业又处于次国民待遇的地位,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在入世后,特别是在步入WTO的后过渡期,形势将发生根本变化,我国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竞争会日趋激烈。只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从这个角度来看,“两税合一”已拖延不得。
王国华:“两税合一”方案仍在酝酿和完善之中,方案成熟后,才能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然后颁布实施。今年的人代会没有审议这个提案,说明方案还不太成熟。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不管怎样,两税合一乃是大势所趋。因为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首先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次不能完全体现WTO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赋与内资企业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比内资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外资企业还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对内资企业设有计税工资,而外资企业全部的工资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之外,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的投资环境比较差,给予外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也是基本合理的,但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扭曲的税制很少见,长此以往,这一优惠变成了外资高于本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而且还导致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实行统一,目前人们最担心的是统一税收优惠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短期内外资是否会考虑撤出资本?
杨崇春:对该问题应做细致的分析。首先,税收优惠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辅助性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企业征税最低的国家,但他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他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未来走势来看,我国吸引外资诸多有利因素在不断优化,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其次,由于许多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所以说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者有一定影响,但不是最主要影响。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的占60%左右,但为什么外资仍然在以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规模进入中国市场,说明中国国内巨大市场、低价生产要素和全球性市场辐射是外商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这主要表现在外资企业把产品研发等高科技方面投资投在母国,然后利用中国的市场和低价的劳动力以及对外商的优惠条件,在中国完成产品加工后再返销回母国和全球市场,这样把最赚钱的环节留在国内,当然在中国的账本上显示的是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外商并不是最大的引力,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即使有变化,也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
王国华: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是“全面优惠”还是“特定优惠”值得认真考虑。目前我们实行的实际上就是“全面优惠”原则,不管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向,“两税合一”后要考虑采用“特定优惠”原则。 至于有人担心合并后外资可能撤出在华投资,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两个原因,其一,外资一旦撤离,首先遭受损失的是外资,因为外资已经在中国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其二,在华经营过程中,外资透过转移价格,已经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实现了转移。中国经济正面临出口过度和利用外资过度的问题,而国内缺乏有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则成为制约下一步发展的瓶颈。以美国在华投资为例,外资在中国的资金成本不高于5%,而从美国在华每年10%左右的投资收益来看,此间5%的差额都被转移到美国。最后,相对周边国家而言,25%的所得税率对外资依然有吸引力。据毕马威会计公司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2004年世界上69个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含地方征税税率)平均为31.6%。其中,印度为35.9%,日本为42%,马来西亚为28%,巴基斯坦35%,菲律宾为32%,韩国29.7%,斯里兰卡为35%,泰国为30%,越南为28%,中国台湾为25%,乌克兰为25%。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更不宜夸大。应当肯定,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我国应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如今外商更看重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商机,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否则,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科技财富》: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体现在哪里?如何通过优化外资使用结构提高其利用效率?
王国华:到200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2004年,中国超过意大利成为第六大经济体。按照 “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经济将比2000年再翻两番,按现行汇率计算,即达4万亿美元,在此期间中国将陆续超过英国、法国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此过程中,利用外资将继续有助于中国实现既定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对于外资的利用,现在确实面临困惑。一方面,中国的内资闲置,银行有巨额存款,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超过12万亿元;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优惠条件,吸引外来资本。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为640.72亿美元,连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5%都不到。从表象看,企业吸引外资的资金成本并不高,但事实上吸引外资的成本政府比企业承担的更多。因为吸引外资的成本还表现在税收、土地、环境上,还有其他的社会成本。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成本,才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厂商成本,以此来推动GDP增长。有鉴于此,我们在吸引外资上要有一个统筹考虑,内、外资要有统筹安排。吸引外资首先要考虑资金需求量,在需求量确定后,选择低成本的资本。从厂商角度看,内资成本低就用内资,外资成本低就用外资。从政府角度看,现在要尽可能盘活我们自己的资本。内资不能闲置,银行存款巨额结余是一种极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于外资的吸引,不仅要考虑规模的大小,还应当考虑结构是否优化。从吸引外资的行业来看,投资农业的规模很小,所占比重很低;投资在第二产业的比重较大,但过多地集中在中小型规模的劳动密集产业、一般加工工业、一般性技术产业。而在能够提高中国工业化水平、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型项目以及基础工业项目投资则不多。在第三产业中外商投资过多地集中于旅游、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以及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则投资比重很低。在这些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对外资结构进行调整,不能光看规模,要看引进的效率。要特别关注行业结构,关注究竟什么行业需要外资进入。应该特别注意投向问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管理方法,建立起以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的政策调节机制。从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方面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外资投向过分集中的资源型加工业、房地产业和以落后技术为基础的过剩产业。同时,针对外商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状况,努力改善内地的投资环境,根据地区各自的不同特点,颁布一些更加优惠、切实可行的招商政策,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
《中国科技财富》:并轨后的税率定在什么区间比较合适,对财政收入和吸引外资有何影响?
杨崇春:合并后,税基统一,税率可适当降低。经过综合平衡,改革后的名义税率在25%-26%比较合适。对于老企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从1994年税改经验看,外商对于当时的改革办法比较满意,改革实施后企业不但没有减少,发出现大量增加的事实。短期来看,合并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发展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会进一步增长。
王国华: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的“假外资企业”屡屡出现。“假外资”是指那些通过其他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的资本。 “假外资”其实也算是外资,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都是外资。“假外资”是内资实行“税收套利”的产物,是对税率最敏感的外资,一旦税率升高,这些资本就会撤离。 内外资企业并轨后,企业所得税应当选择25%左右的单一比例税率。从国际上看,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税赋调查发现,他们基本上都采取了单一的比例税率,总的税赋都在20%-25%的幅度内。相对20%-25%的国际所得税通常区间,来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已经达到,但实际税赋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赋高于这个比重,并轨之后内外资企业都将保持在25%的水平,真正体现市场法则。
《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如果给予外资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有无必要?
杨崇春:“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赋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反差,可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 两税合一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给外资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力度,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认为,给外资企业一个5年的过渡期,应该是足够的,时间拖延太长,将大大减弱“两税合一”的积极效应。 王国华:在设定的过渡期内,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但是内资企业还是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实际上对内资企业的不公平还是没有消除。国民待遇和平等待遇不是一回事。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商不歧视,给予优惠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违反了市场平等原则。其次,过渡期会给外资企业带来政策漏洞,比如期限一到,它们又可能采取新的防范手段抵消政策变动给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两税合一"不会影响对外资的吸引力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草案中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税合一”是否会影响外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是否乐观。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参加两会的林毅夫委员。林毅夫委员认为,现在实行的税法有不合理的地方,主要是因为目前的税法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了吸引外资,所以给予了外资相当的优惠。全国政协委员林毅夫:“一方面我们是个资金、外汇短缺的国家,二是我们当时是在改革的初期,市场体制不健全。外国企业到中国来 投资要克服很多的困难。所以从两方面角度来看,给外资一定的优惠,既有利于克服我们因为市场条件不完善,外国企业的经营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二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吸收更多的外资到我们国内来补充我们资金的不足,增加出口,补充我们外汇的不足。”林毅夫委员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现在的市场环境需要实现内外资企业同一个起点,同一个政策。而且,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法以后,也不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全国政协委员林毅夫:“因为外资企业到中国来无非有两个目的,一个就是利用中国的优势,作为出口加工的基地;二方面是中国有很 大的市场,而且不断在发展。那么到中国来投资呢,能够比较好地进入中国市场。那么,这两个吸引力我想都一直还存在的,因此即使把外资的优惠政策取消掉,对内资公平的话,同样还是会有很多外资企业到国内来投资。”
“两税合一”有望遏制“假外资”现象
“嘴里说着赣州土话,递的名片却是外资企业。”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赣州市政协主席赖联明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说,多年来存在的一些实际上由境内居民完全控制的冒牌“外资企业”,成为中国独特的经济现象。随着中国拟立法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这种由中国资本在境外注册公司后再返回国内投资的“假外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8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中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为了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政府长期以来对外资实行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实际税负远低于内资企业。“内资与外资税负不统一是催生‘假外资’现象的重要原因。”赖联明说。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也认为,当前一些中国企业找“外国婆婆”的问题,恐怕与税收的不公平有关系。 “假外资”在经济学上被称为“返程投资”,即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到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假外资”虽是内资企业求发展的无奈选择,但却有着相当的危害。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员马少波认为,“大量‘返程投资’企业未被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形成管理真空,影响了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李国华指出,“假外资”造成的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他说,相当一部分国内企业借道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而这些地区对资金转移限制十分宽松,并且没有外汇管制。在如此便利的条件下,企业股东在将其境内权益转让给离岸公司时,常常违反法律规定,蓄意隐瞒巨额股价转让溢价收入,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对此,赖联明认为,中国推进企业所得税并轨,内资、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可以从源头削弱内资企业的谋惠动机,从而减少或避免“假外资”对中国经济安全构成的威胁。
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说,企业所得税改革和增值税转型近期将有所加快,特别是全国人大宣布8月份开始审议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问题。目前财政部已经开始进入程序。楼继伟是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6年会"上透露这一信息的。他说,目前,尽管我国土地、水及水面、矿产资源等自然生产要素的人均占有量很低,但是浪费现象却十分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然生产要素的价格远低于可持续的利用成本。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将在相关领域着力推行制度创新,形成各种生产要素正常流动的通道,让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楼继伟表示,手段之一,加快税费体制改革,将资源的使用权量化到税费体制中,理顺自然资源的价格,舒缓资源的约束,改善因不合理占用和使用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手段之二,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的体系,包括国民教育体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等,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素质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财政支出将进一步向农村进行倾斜。
楼继伟还表示,我国的公共财政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各地基本财政能力趋于平衡。
据介绍,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达到7330亿元,相当于1994年的14.7倍,年均增长2 8%。
楼继伟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中,中西部地区约占88%。
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5年的过渡期照顾。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核心内容。这一法律草案
两税合一将提交12月24日起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历时3年,几上几下,屡经曲折的两税合并进程,终于有了初步明朗的结果。
如果这次审议能顺利通过,明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还要再举行一次审议。专家们分析,到明年3月份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的成数很大,新法最终的开始实施时间最大可能是2008年1月1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前夕,记者从有关途径了解到了关于草案内容的详情。
聚焦“25%”
两税合并,最核心的无疑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率。据了解新法草案内容的人士透露,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而国内现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草案拟定的25%的税率属于中偏低。据了解,参与立法各方的考虑是,这样的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而且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也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实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增加410亿,增减相抵,财政将减收930亿,如果算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但国家财政能“扛”得住。
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在税前成本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不同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因此相对于统一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更受关注。新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按照现在的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刘隆亨认为,“现在改成和外资企业一样的待遇,就是你给职工实际发了多少工资,在税前都可以扣除,这样就没有以前的那种限额了。”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说,过去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主要是考虑国企存在所有者虚位的问题,不加限制将可能加剧滥发工资、福利。而对民企、外企来说,由于企业是有所有者控制的,工资发放会谨慎,限额扣除没有必要,所以新法草案取消了限额计税工资制度除了工资,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5年过渡期
据了解,两税合并之后,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都要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这当中,最为敏感的是第五点,由于涉及到原先对外商的承诺,草案在操作上也十分慎重。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按原税法享受15%、24%等优惠税率的老外资企业,草案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过渡性照顾,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按照原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也还可以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政策。“考虑到对吸引外资的影响,过渡期肯定要给的,“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分析说,但法律中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也只是给外商一个“定心丸”,怎么实施还要看具体的细则。”
海外避税遭反制
两税合一
草案还对应纳税的收入等方面作了规定。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被列为不征税收入,而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列入免税收入。草案明确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对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则只需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至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则视同境外注册。在征税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这和现行政策对外资企业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做法一致,也符合国际上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普遍做法。在维尔京群岛等避税港注册一家公司,然后把境内“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境外“口袋”,这种眼下国内民营企业中颇为流行的避税计策,在两税合并后将受到反制。这次的新税法草案增加了多项反避税手段,对这种境内企业、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设在境外低税地区的企业,草案规定,如果这些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分配不合理,那么利润中归我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将计入它的当期收入,防止有人利用国际避税港将收入外移。
据消息人士透露,一旦新法草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还要制定一个关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这个将和新法同时实施的条例,将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比如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此外,由于外资企业过渡期涉及的情况非常复杂,政策性也很强,国务院将会为此专门出台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