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拨款转入

2020-07-30 18:01 浏览:636
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

(1)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拨款转入拨款数据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对于形成产品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拨款转入拨款转入递增(3)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4)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5)对按规定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会计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对所得税的影响 拨款转入拨款转入对所得税的影响从拨款转入的来源看,主要是由国家拨付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而留归企业的款项,如果将这部分款项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会使企业一方面接受国家拨款,另一方面又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这样,不但增加财政、税务和企业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也不应计入纳税所得额中。

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税款以达到减少纳税成本的目的,但其经济行为带来的风险特别高,为此将付出的代价也是特别巨大。因为各国法律都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纳税人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出,罚款数额将远远大于偷逃的税款,从而使这种违规操作变得不经济。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纳税人来讲,采用违规行为逃避纳税是不明智的,也是非理性的。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一般包括节税、避税和税负转嫁等形式。节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节税是合理合法的利用税法,完全符合政府制定法律的意图。避税是指以合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但通常含有贬义,常用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它不足之处来钻法律空子,以达到规避税赋和谋取税收利益的目的;避税是合法的但不合理的,有违立法精神。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以后,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也就是说,最初缴纳税款的法定纳税人(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该项税收的最终负担者(负税人);税负转嫁是合法的但不一定合理,仅仅限于间接税。总之,税务筹划行为不管有无违反道德规范,但基于限定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税务筹划行为不会遭受法律制裁,又鉴于税务筹划可以减少应纳税款,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所以纳税筹划才是纳税人的理性选择。

会计处理 拨款转入技术改造在中国,国家对某些行为或企业拨出专款,专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企业在收到国家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报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从理论上讲应视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增加国家资本,但因增加资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因此,暂时计入资本公积,待办妥增资手续转增资本时,再减少资本公积增加国家资本。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5年5月,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的专款100万元。公司以80万元购入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不需安装),以15万元支付各种相关费用。该拨款项目于20×3年末完成,按规定将拨款余额5万上交给国家。应作如下相关会计分录:

①收到国家拨入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1000000

②以存款支付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③以存款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8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

拨款转入拨款转入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800000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800000

④上交拨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形成资本公积 拨款转入拨款转入形成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在上述拨款项目完成时,对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账户。

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性质 从外部取得的、需要独报账的、且于专门用途的资金。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称为专用基金。有些行业的会计制度将专用基金和拨入专款两类专项资金合称为受限制基金。

来源 (1)财政机关拨入的专款;(2)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拨入的专款;(3)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损赠的、不需留本,但有指定的专门用途的款项。

管理 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各专项事业的郊外需要。按照拨款人或捐助人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确认与核算 设置“拨入专款”科目。收到拨款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贷记本科目。在项目完成前,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的差额不得转入事业单位的普通基金或其他基金。年底结账前,若项目仍未完工,则根据各事业待业的会计制度,或将收支挂账,或将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用专门科目,如“”拨入专款结存“”单独列示,留待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拨入专款若有结余,应按拨款人的规定,或是上缴,或是留归单位用于正常业务,或是用于其他特殊业务。[1]

推荐阅读